交強險保險條例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車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ye) 險。其中,交強險是國家規定必須購買(mai) 的一部分車險,交強險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一個(ge) 強製保險製度。

買(mai) 車必買(mai) 車險,這現在可以說已經成為(wei) 社會(hui) 共識了。車險的配置對汽車本身、車主本身和他人都非常重要。

車險主要分為(wei) 交強險和商業(ye) 車險兩(liang) 部分。今年車險綜合改革後,交強險和車險都發生了很大變化。

車險改革後,具有強製購買(mai) 特點的交強險保障也有了很大提高,責任保障總額從(cong) 12.2萬(wan) 增加到20萬(wan) 。

一、交強險全稱

交通強製保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交強險保險條例插圖1

二、交強險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製定本條例,確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chang)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強製保險。

本條例適用於(yu)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保險、賠償(chang) 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ei) 賠償(chang) 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的強製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農(nong) 業(ye) (農(nong) 業(ye) 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登記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進行檢查。

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保險標誌。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

為(wei) 確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製度的實施,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

除保險公司外,任何單位或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一般無利潤、無損失的原則批準保險費率。

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聘請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評估,並可以舉(ju) 行聽證會(hui) 聽取公眾(zhong) 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應當與(yu) 其他保險業(ye) 務單獨管理和核算。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進行核實,並向社會(hui) 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的整體(ti) 利潤或者損失,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明年降低保險費率。今後一年,被保險機動車仍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繼續降低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明年提高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增加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過錯的,不得提高其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hui) 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降低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nong) 業(ye) 主管部門等有關(guan) 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製。

第十條 被保險人當選擇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被選定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hui) 公布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類型、車牌型號、識別代碼、車牌號碼、使用性質、車主或經理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駕照號碼(組織代碼)、機動車事故續保前等事項。

第十二條 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保險單和保險標誌應注明保險單號、車牌號、保險期限、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和索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國家統一的保險標誌風格。保險單、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不得偽(wei) 造、變更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更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時,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外,投保人不得向保險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保險公司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時,不得強製投保人簽訂商業(ye) 保險合同,並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終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但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除外。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義(yi) 務,保險公司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nei) 書(shu) 麵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nei) 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保險公司不得終止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shu) 麵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投保人不得終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依法注銷登記;

(二)被保險機動車停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guan) 確認丟(diu) 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終止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終止時,保險公司可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起收取保險費,剩餘(yu) 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期滿後,投保人應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期限為(wei) 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lin) 時入境;

(二)機動車在道路上臨(lin) 時行駛;

(三)機動車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chang) 】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人員、被保險人以外受害人人身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nei) 依法賠償(chang) 。

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chang) 。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nei) 支付救援費用,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chang) :

(一)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劫期間發生的事故;

(三)被保險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chan) 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wei) 死亡傷(shang) 殘賠償(chang) 限額、醫療費用賠償(chang) 限額、財產(chan) 損失賠償(chang) 限額和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的賠償(chang) 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hui) 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部門、國務院農(nong) 業(ye) 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hui) 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shang) 亡的喪(sang) 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負責人追償(chang) :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

(三)機動車事故後逃逸。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chang) 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滋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ti) 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部門、國務院農(nong) 業(ye) 部門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答複,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ti) 的賠償(chang) 程序。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chang) 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chang) 申請之日起1日內(nei) 書(shu) 麵通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nei) 核實是否屬於(yu) 保險責任,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不屬於(yu) 保險責任的,應當書(shu) 麵說明原因;屬於(yu) 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yu) 被保險人達成賠償(chang) 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nei) 賠償(chang) 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yu) 保險公司對賠償(chang) 進行賠償(chang) 有爭(zheng) 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賠償(chang) 保險金。但是,保險公司在收到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預付救援費用。

救援基金管理機構因救援受傷(shang) 人員需要提前支付救援費用的,救援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救援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guan) 臨(lin) 床診療指南,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shang) 人員進行搶救和治療。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需要向有關(guan) 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guan) 情況的,有關(guan) 部門、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賠償(chang) 保險金或者預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預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個(ge) 人隱私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chang) 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ge) 人非法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20萬(wan) 元的,罰款2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限製業(ye) 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從(cong) 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ye) 務的;

(三)未單獨管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保險業(ye) 務和其他保險業(ye) 務的;

(四)強製投保人簽訂商業(ye) 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的;

(六)拒絕履行約定的賠償(chang) 保險義(yi) 務的;

(七)未按規定及時支付或者預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規定投保,處以最低責任限額的兩(liang) 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三十九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可以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偽(wei) 造、變造、使用偽(wei) 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扣留機動車,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語言的含義(yi) :

(1)投保人是指與(yu) 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承擔支付保險費義(yi) 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合法司機。

(3)救援費用是指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製定的相關(guan) 臨(lin) 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ti) 征不穩定、雖然生命體(ti) 征穩定但不采取處理措施會(hui) 造成生命危險、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shang) 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治療措施。

第四十二條 拖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失的,拖拉機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nei) 賠償(chang) ;拖拉機和拖車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機動車在道路外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的賠償(chang) 。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製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本條例實施前已投保商業(ye) 機動車第三方責任保險的,應當在保險期滿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

注:上述資料從(cong) 中國銀監會(hui) 收集。

三、交強險責任

一般來說,強製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ei) 賠償(chang) 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

在賠償(chang) 限額方麵,最新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如下:

交強險保險條例插圖3

可以看出,車險改革前後的責任限額,無論是有責任還是無責任,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提高了車主朋友的保障。

想了解更多新聞資訊或有保險規劃需求的朋友,點擊下方圖片,免費報名谘詢,會(hui) 有專(zhuan) 業(ye) 理財師為(wei) 您耐心講解,協助規範投保並提供周全的後續理賠服務。

香港赛马会网络平台團隊1對1保險規劃 立省50%

原創文章,作者:香港赛马会网络平台-車車,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s://www.b2g419.com/%e8%bd%a6%e9%99%a9/62465.html

(0)
上一篇 2023年6月30日 下午4:14
下一篇 2023年6月30日 下午4:26

文章推薦

微信掃一掃
微信掃一掃
分享本頁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