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如實告知和抗辯時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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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實告知條款。
健康保險合同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最大誠信有很高的要求。由於(yu)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特別是以前的疾病超過保險人,為(wei) 了使保險人能夠根據被保險人的真實風險情況做出正確的決(jue) 定,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此外,由於(yu) 健康保險條款非常專(zhuan) 業(ye) ,投保人一般難以完全理解,保險人還應如實告知投保人相關(guan) 合同內(nei) 容,特別是免責條款部分。也就是說,投保人和保險人認真履行其真實告知義(yi) 務是簽訂合法有效的健康保險合同的前提。因此,如實告知條款是健康保險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的解釋義(yi) 務、投保人的告知義(yi) 務和違反告知義(yi) 務的法律後果。
目前,健康保險中如實告知條款的一般規定是:在簽訂健康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nei) 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同時,保險人可以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guan) 情況,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若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jue)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保險人對本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yan) 重影響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但可以無息退還保險費。
2.抗辯時效條款。
辯護及時性條款又稱不可抗力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一般為(wei) 兩(liang) 年)後,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為(wei) 由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兩(liang) 年多後,即使發現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保險人也不能以此為(wei) 由終止保險合同。國外健康保險合同巾一般有防禦及時性條款,但有些防禦及時性條款應排除故意欺詐。
一般來說,不可抗力條款的範圍大多是年齡和以前的健康狀況。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我國大部分健康保險合同對年齡誤報有明確說法,即年齡誤報兩(liang) 年以上,保險人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實踐中最具爭(zheng) 議的既往健康狀況沒有如實告知,現行健康保險條款中對既往健康狀況的虛假告知,甚至過失造成的虛假告知,都沒有不可抗力的條款約束。
譜藍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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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 下午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