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繳保費,是保險公司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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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1997年,被保險人小王在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手中,購買(mai) 了10年期的終身人壽保險,989.6元/年。保險條款還規定,被保險人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之日,保險人應按保單中,列出的保險金額的10%,支付生存保險金。直到2006年,被保險人小王委托營銷人員從(cong) 生存保險金中扣除應支付的保險費,但當小王獲得生存保險金時,卻被保險公司通知,保單因未支付保險費而無效了。

    雙方在法庭上,一審法院判決(jue) 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二審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不是先領取生存金,然後支付保險費”和“保險公司沒有義(yi) 務催促支付保險費”和“投保人小王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主張抵銷事宜,不能產(chan) 生抵銷的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wei) ,保險公司未以相應的方式通知投保人小王支付最後一期2006年的保險費,投保人小王有理由相信保險公司有以生存保險金扣除應支付保險費的經營管理模式和營銷人員鍾某已按該繳費方式代他支付了2006年的保險費。於(yu) 是二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jue) 。

    那麽(me) ,保險公司在現實生活中是否有義(yi) 務催繳保險費呢?

    在保險實踐中,為(wei) 了保持保險合同的可持續有效性,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設置寬限期條款,即自首次支付保險費之日起,60天內(nei) 為(wei) 寬限期。在此期間支付逾期保險費,不收取利息。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nei) 死亡的,保險人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支付的保險金應扣除當期保險費。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寬限期產(chan) 生的三種可選方式,即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自保險人催促之日起30日內(nei) 和超過約定的期限之日起60日內(nei) 。與(yu) 2002年《保險法》相比,新的《保險法》增加了自保險人催促之日起30日內(nei) 確定寬限期的方式之一,但沒有將催促程序作為(wei) 必要的程序,而隻是可選的程序,保險人沒有義(yi) 務催促。同時,《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也反映了法律賦予投保人是否支付保險費的獨立選擇,規定保險人不得通過訴訟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費。

    同時,在本案中,保險合同沒有就保險公司提前支付保險費的義(yi) 務達成相應的協議。因此,通知或敦促投保人支付當期保險費並不是保險公司的義(yi) 務。第一,二審法院援引《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認定保險公司有提醒的義(yi) 務,明顯有偏見。

    譜藍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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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7日 下午6:56 0條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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