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告知需不需要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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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提供格式條款的特殊合同。因此,當保險條款在訴訟中發生爭(zheng) 議時,司法機關(guan) 通常站在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立場上。
例如,告知是保險雙方的共同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保險人的要求往往更嚴(yan) 格。那如果投保人認為(wei)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應該被保險人告知而不被告知,保險人需要證明嗎?請參見此案:
案情如下:
2000年9月,B因肝腹水等疾病住院。同年11月,B向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簽訂了××兩(liang) 全保險,××附加定期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wei) 3萬(wan) 元和5萬(wan) 元。同時,B還投保了附加醫療保險,並指定妻子C為(wei) 受益人。
保險條款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故意不履行義(yi) 務的,保險公司對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公司未直接告知投保人B,B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2001年7月,B因肝腹水等疾病住院;2001年11月,保險公司繼續向B收取保險費。
2002年5月,B死亡,妻子C作為(wei) 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拒絕索賠,原因是B被診斷為(wei) 肝硬化等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屬於(yu) 保險合同規定的除外責任,C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wei) ,被保險人B與(yu) 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充分履行約定的義(yi) 務。對於(yu) 保險公司認為(wei) 的B未如實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因此不應享受保險金辯護,法院認為(wei) 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無效。
庭審中,被告未能提供向B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證據,是對其應承擔的法律義(yi) 務的懈怠,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責任。B在履行合同時,按時繳納保險費,C作為(wei) 受益人,其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支持,判決(jue) 保險公司支付C保險費7萬(wan) 元。
如實告知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內(nei) 容之一,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結束前、結束時、合同有效期內(nei) 對重要事實的口頭或書(shu) 麵真實陳述。投保人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ye) 、健康狀況、被保險人與(yu) 投保人、受益人之間的關(guan) 係,並按照要求提供真實信息;隱瞞真相,采取欺詐手段與(yu) 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無效,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樣,保險人與(yu) 投保人簽訂合同時,也應當如實向投保人陳述對投保人有利的重要事實,如投保條件、方法、注意事項、保險條款的含義(yi) 和解釋,特別是除外責任,以便投保人選擇是否投保、投保什麽(me) 保險等。
實際上,人們(men) 決(jue) 定投保什麽(me) 樣的保險,往往是基於(yu) 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的信任,對於(yu) 一些條款,人們(men) 一般很難深入研究。因此,法律要求保險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直接關(guan) 係到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特別是免責條款,否則,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保險合同是一種具有大量專(zhuan) 業(ye) 術語的特殊格式合同,一般投保人很難對其進行全麵、準確的理解和判斷。
譜藍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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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 下午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