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yu) “2年不可抗辯”期,可能有些朋友的理解會(hui) 相對“表麵”:
“就算我是帶病投保的,隻要熬過了2年,保險公司不賠也得賠!”
之前和大家討論帶病投保2年內(nei) 出險,被拒賠的案例時,就有不少小夥(huo) 伴想知道,如果理賠發生在2年後,隻要挺過2年“不可抗辯”期,是不是帶病投保也能賠?
今天,譜藍君就繼續來和大家聊聊這個(ge) 話題,“2年不可抗辯”的可用狀情況有哪些?
主要內(nei) 容如下:
- 如何正確理解“兩年不可抗辯”?
- 已經帶病投保了怎麽辦?
- 譜藍君總結
“2年不可抗辯”之所以倍受關(guan) 注,是因為(wei) 它在一定程度上解決(jue) 了人們(men) 對保司的信任危機,給投保險人信心。卻也從(cong) 產(chan) 生了不少誤會(hui) ,接下來我們(men) 就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來解讀一下:
1、隻要挺過2年,帶病投保也能賠?
絕大多數朋友對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認知是這樣子的:
假如老李隱瞞糖尿病史,成功購買(mai) 了保險,2年內(nei) 保險公司都不知道這個(ge) 事,沒終止合同。2年後,老李患上保險合同上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必須要賠。
該解讀的依據主要是《保險法》第十六條的1-2款:

簡單來說就是:
- 被保險人有責任明確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
- 被保險人有意或過錯未明確告知,保險企業有權利終止合同和拒保;
- 合同生效2年之後,保司不能以未明確告知而終止合同,或拒絕賠付。
這麽(me) 說,好像還真是隻要挺過2年,即使帶病投保也能賠的意思呀~不過,這個(ge) 理解還不夠全麵。
2、“2年不可抗辯”真的是萬(wan) 能條款嗎?
其實該條文不止3款,看東(dong) 西要全麵,不可斷章取義(yi)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3-5款也有要求:

意思是,不論在2年內(nei) 或是2年後,假如被保險人有意或因過失未如實告知,則會(hui) 影響保險單承保結果的,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是有權拒賠,甚至不退回保險費用的。
千萬(wan) 不要覺得保險公司不知道是帶病投保,沒有證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絕大多數醫療數據或買(mai) 藥記錄都是有權調查的,調查渠道、方式也是非常多的。
這個(ge) 條款的設立,其實是為(wei) 了在有爭(zheng) 議的情況下,對消費者的保護。但法律不會(hui) 有任何偏袒,“2年不可抗辯”也絕對不會(hui) 成為(wei) 騙保的“途徑”。
所有人都受限於(yu) 法律法規,與(yu) 其說懷有“僥(jiao) 幸”,不如在購買(mai) 保險就重視,從(cong) 根源上解決(jue) 理賠糾紛風險。那麽(me) 如果已經帶病投保了,應怎麽(me) 辦?有以下兩(liang) 種情況:
- 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了解了自己的身體狀況,還肯正常的承保,那未來就不會因為這個產生糾紛,也不會影響理賠;
- 未如實告知:必須主動找保險公司提交補充告知。
一般來說,假如是健康告知沒有問到的一些病症,例如普通發燒感冒等,不影響正常承保的,也不算是沒有如實告知。

但假如未告知的病症涉及到健康告知了,如結節、冠心病等,補充告知後可能被要求除外、加費,甚至拒保。
另外,也可以在補充告知前先核保同類產(chan) 品,明確告知身體(ti) 狀況,還有機會(hui) 被同類產(chan) 品正常承保的話,可以先投保,等過了等待期後再去退掉之前未明確告知的產(chan) 品。
一旦用上不可抗辯條款,則意味著與(yu) 保險公司產(chan) 生了難以協調的賠付糾紛。
而法庭博弈短則數月,長則幾年,這時非常耗時、耗力、耗財的。
作為(wei) 普通人,不幸出險了,還要為(wei) 一個(ge) 不確定的結果搞到身心疲憊,你覺得我們(men) 和保險公司,誰的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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