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保險公司也屬於(yu) 商業(ye) 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需要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的監督。因此,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最近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管理條例》。
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最近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資格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保險高級管理條例》)。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發布《保險高管規定》的背景是什麽?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經營、業(ye) 務發展和風險管理有非常重要的影響。為(wei) 規範保險行業(ye) 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調整優(you) 化審批範圍和工作條件,引導保險公司提高就業(ye) 標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滿足監管形勢需要,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了《保險高級管理條例》。
二、《保險高管規定》對資格審批範圍的主要修改是什麽?
首先,《保險高管條例》將部分職位從(cong) 資格審批改為(wei) 報告管理。省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央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公司、營業(ye) 部經理不再作為(wei) 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批。
其次,取得資格批準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中斷時間不足一年的情況下,如果經濟金融工作年限、經驗和專(zhuan) 業(ye) 資格要求不高於(yu) 原職位,可以在全國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不再需要重新批準,隻需按規定報告。
例如,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同一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或同一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不再需要重新批準。
三、《保險高管條例》對從審批到報告管理的崗位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為(wei) 配合《保險高管規定》的實施,我會(hui) 製定了《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加強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下分公司負責人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相關(guan) 人員報告管理製度。
四、《保險高管條例》對臨時負責人製度進行了哪些修改?
《保險高管條例》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lin) 時負責人的職位範圍和程序要求。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省分公司、其他分公司、中央分公司總經理職位可指定臨(lin) 時負責人;臨(lin) 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6個(ge) 月,保險機構應在6個(ge) 月內(nei) 選擇合格人員,原則上不得申請延長;必要時,可在上述期限內(nei) 更換一次。
五、《保險高管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在《保險高管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專(zhuan) 家學者從(cong) 法律依據、條款理解、實踐實踐、書(shu) 麵表達等方麵提出了良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men) 仔細研究了這些意見和建議。大多數意見認為(wei) ,《保險高管條例》優(you) 化了審批範圍,統一了審批實施規模,建議盡快發布實施。根據公眾(zhong) 意見,修改了《保險高管條例》的部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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