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wei) 加強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hui) 製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製定出台《辦法》的背景和總體思路是什麽?
製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財公司製度規則體(ti) 係的需要。根據《關(guan) 於(yu) 規範金融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的指導意見》有關(guan)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製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二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規範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dui) 付能力,防範被動變現資產(chan) 降低產(chan) 品淨值,既有利於(yu) 保障投資者申贖產(chan) 品的權利,也有利於(yu) 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三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理財產(chan) 品正在推進淨值化轉型,與(yu) 金融市場、其他資管產(chan) 品的關(guan) 聯增多,對產(chan) 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辦法》,有助於(yu) 督促機構加強產(chan) 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範風險跨市場、跨產(chan) 品傳(chuan) 染。
製定《辦法》的總體(ti) 思路:充分借鑒國內(nei) 外監管實踐,注重與(yu) 國內(nei) 外監管規則保持一致,對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確與(yu) 規範,並結合理財產(chan) 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二、《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麽?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立法依據、適用範圍、相關(guan) 定義(yi) 、基本要求、監督管理等。第二章“治理架構與(yu) 管理措施”,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製,提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製度與(yu) 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提出了審慎確定產(chan) 品運作方式、持續監測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資產(chan) 的估值計價(jia) 和變現能力、加強同業(ye) 融資和押品管理等具體(ti) 要求。第四章“認購與(yu) 贖回管理”,明確了認購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等。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明確了合作機構管理主體(ti) 責任,以及對不同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第六章為(wei) “監督管理”。第七章為(wei) “附則”。
三、《辦法》關於理財公司管理責任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製,健全各項管理製度並有效實施。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製度與(yu) 治理結構,指定專(zhuan) 門部門和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管理。二是承擔理財產(chan) 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對該理財產(chan) 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指定專(zhuan) 門部門負責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並與(yu) 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財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確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guan) 信息,滿足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四、《辦法》對理財產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規定?
《辦法》強調將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於(yu) 理財業(ye) 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財公司應當在理財產(chan) 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產(chan) 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yu) 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確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產(chan) 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產(chan) 、流動性受限資產(chan) 和高流動性資產(chan) 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產(chan) 流動性與(yu) 產(chan) 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財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產(chan) 品所投資各類資產(chan) 的估值計價(jia) 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並提前做出應對安排。
五、《辦法》對理財公司運用理財產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加強理財產(chan) 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財產(chan) 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財產(chan) 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於(yu) 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為(wei) 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jia) 值投資收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理財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yu) 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財產(chan) 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並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chan) 品麵臨(lin) 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jue) 策。
六、關於《辦法》實施時間有何考慮?
《辦法》在實施安排上為(wei) 機構做好業(ye) 務製度、係統建設、產(chan) 品整改等準備工作預留充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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