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版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guan) 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所有有關(guan) 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都屬於(yu) 保險法。

在中國,除了最基本的注冊(ce) 資本外,成立保險公司並不容易。≥除了2億(yi) 元,獲得成立保險公司的資格並不容易。

中國保險公司由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管理,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督。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的內(nei) 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正版插圖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e) 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hui) 經濟秩序和公共利益,促進保險業(ye) 的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商業(ye) 保險行為(wei) ,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chang) 保險費的責任。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保險活動。

第四條

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hui) 道德,不得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yi) 務,應當遵循誠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ye) 務由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ge) 人不得經營保險業(ye) 務。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nei) 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業(ye) 、銀行業(ye) 、證券業(ye) 、信托業(ye) 實行分業(ye) 經營管理,保險公司與(yu) 銀行、證券、信托業(ye) 務機構分別設立。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ye) 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yu) 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yi) 務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yu) 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保險費義(yi) 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yu) 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chang) 或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協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並遵循公平原則。 除法律、行政法規定必須保險外,保險合同自願簽訂。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在發生財產(chan) 保險事故時,應當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ti) 為(wei) 保險目標的保險。 財產(chan) 保險是以財產(chan) 及其相關(guan) 利益為(wei) 基礎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an) 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認可的利益。

第十三條

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成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雙方約定的合同內(nei) 容。當事人也可以同意以其他書(shu) 麵形式規定合同內(nei) 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性達成一致。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終止合同,保險人不得終止合同。

第十六條

如果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詢問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相關(guan) 信息,投保人應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yi) 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前款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將在30天內(nei) 消除。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liang) 年以上不得終止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對保險事故有嚴(yan) 重影響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得終止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nei) 的事故。

第十七條

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ei) 容。
對於(yu) 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以書(shu) 麵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條款的內(nei) 容;未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本條款無效。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保險人名稱及住所; (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姓名、姓名、住所,以及人身保險受益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免除保險責任和責任; (五)保險期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及支付方式; (八)保險金賠償(chang) 或者支付方式;
(九)處理違約責任和爭(zheng) 議; (十)簽訂合同的年、月、日。 與(yu) 保險有關(guan) 的其他事項,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 與(yu) 保險有關(guan) 的其他事項,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
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中使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yi) 務或者增加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責任;
(二)依法排除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nei) 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注明或者附加批準,或者投保人與(yu) 保險人簽訂書(shu) 麵協議。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故意或者未及時通知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如果損失程度難以確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或支付保險費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及時知道或應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的除外 外。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費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yu) 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guan) 的證明和資料。
根據合同規定,保險人認為(wei) 相關(guan) 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情節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nei) 核實,但合同另有
協議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準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屬於(yu) 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yu)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nei) 履行賠償(chang) 或者賠償(chang)
人們(men) 有義(yi) 務支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義(yi) 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yi) 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chang)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非法幹預保險人履行賠償(chang) 或支付保險金的義(yi) 務,也不得限製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批準後,不屬於(yu) 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日內(nei) 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chang) 或者拒絕支付保險費的通知,並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請求以及有關(guan) 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nei) ,不能確定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金額的,應當按照現有證明和資料確定的金額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金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向保險人索賠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wei) 兩(liang) 年。
被保險人或者人壽保險受益人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wei) 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故意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不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外,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虛假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種規定行為(wei) 之一的,應當退還或者賠償(chang) 。

第二十八條

如果保險人以分保的形式將其承擔的保險業(ye) 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則為(wei) 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離人應書(shu) 麵通知再保險接受人其自身責任和原保險的相關(guan) 信息。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要求原保險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要求再保險接受人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
再保險分離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wei) 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原保險責任。

第三十條

保險人與(yu)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簽訂的保險合同有爭(zheng) 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合同條款有兩(liang) 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作出解釋。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以下人員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其他家庭成員、近親(qin) 屬與(yu) 贍養(yang) 或者扶養(yang) 關(guan) 係的家庭成員、近親(qin) 屬;
(四)與(yu) 被保險人有勞動關(guan) 係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wei) 被保險人簽訂合同的,視為(wei) 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合同簽訂時,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實際年齡不符合同約定的年齡限製的,保險人可以終止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保險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被保險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使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低於(yu) 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糾正並要求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或者在支付保險費時按實際保險費與(yu) 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被保險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使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超過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wei) 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wei)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的限製。但被保險人死亡支付的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承認保險金額的,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未經被保險人書(shu) 麵同意,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不得轉讓或質押。 父母為(wei)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製。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向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促之日起30天以上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期限60天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暫停,或者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nei)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但可以扣除未支付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暫停的,保險人與(yu) 投保人協商達成協議同效力恢複。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
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

第三十八條

保險人不得要求投保人通過訴訟支付人壽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wei) 與(yu) 其有勞動關(guan) 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qin) 屬以外的人為(wei) 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的,其監護人可以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幾人為(wei) 受益人。
受益人為(wei) 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享有同等份額的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shu) 麵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shu) 麵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注明或者附上批準表。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wei) 被保險人的遺產(chan) ,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yi) 務:
(一)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確的; (二)受益人先於(yu) 被保險人死亡,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sang) 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無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第四十三條

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被保險人已支付保險費兩(liang) 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受益人喪(sang) 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liang) 年內(nei) 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除外。
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

第四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而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兩(liang) 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方行為(wei) 死亡、殘疾、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後,不享有追償(chang) 第三方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方要求賠償(chang) 。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終止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nei) ,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jia) 值。

第四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索賠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yi) 務由保險標的的受讓人轉讓。 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外,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標的轉讓。
如果保險標的的轉讓導致風險顯著增加,保險人可以在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天內(nei) 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自保險責任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起扣除已收取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和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yi) 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條

貨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終止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

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消防、安全、生產(chan) 經營、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目標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檢查保險標的的的安全狀況,並及時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提出書(shu) 麵建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保險標的的的安全。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保險費
解除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自保險責任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起扣除已收取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yi) 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減少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一)根據確定保險費率的相關(guan) 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風險明顯降低; (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jia) 值明顯降低。

第五十四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被保險人要求終止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起扣除已收取的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與(yu) 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價(jia) 值並在合同中規定的,以約定的保險價(jia) 值為(wei) 賠償(chang) 計算標準。
投保人與(yu) 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價(jia) 值的,保險標的的的實際價(jia) 值為(wei) 賠償(chang) 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jia) 值。超過保險價(jia) 值的,超過部分無效的,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yu) 保險價(jia) 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yu) 保險價(jia) 值的比例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五十六條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通知各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有關(guan) 情況。
重複保險的保險人賠償(chang) 保險金的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價(jia) 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yu) 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的責任。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可以要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就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jia) 值的部分。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與(yu) 兩(liang) 名以上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jia) 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盡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必要、合理的費用,以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的損失;保險人承擔的費用金額除保險標的損失賠償(chang) 金額外,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投保人可以自保險人賠償(chang) 之日起30日內(nei) 終止合同;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但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合同終止的,保險人應當自保險責任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起,將保險標的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等於(yu) 保險價(jia) 值的,損害保險標的的的全部權利屬於(yu) 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yu) 保險價(jia) 值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yu) 保險價(jia) 值的比例取得損害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

因第三方對保險標的物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被保險人賠償(chang) 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chang) 金額範圍內(nei)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要求賠償(chang) 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cong) 第三方獲得損害賠償(chang) 的,被保險人從(cong) 第三方獲得的賠償(chang) 金額可以相應扣除。
保險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chang) 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請求賠償(chang) 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要求賠償(chang) 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保險金的責任。
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chang) 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的,該行為(wei) 無效。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故意或者不能行使代位賠償(chang) 權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

除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組成人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chang) 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賠償(chang) 權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相關(guan) 信息。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必要和合理的費用,以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

第六十五條

被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直接向第三方賠償(chang) 。
被保險人對第三方造成損害的,被保險人確定第三方的賠償(chang) 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方賠償(chang) 保險金。被保險人忽視請求的,第三方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要求賠償(chang) 保險金。
被保險人對第三方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方賠償(chang) 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chang) 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賠償(chang) 責任。

第六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方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和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保險公司。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保險公司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ye) 發展和公平競爭(zheng) 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dong) 持續盈利,信譽良好,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2億(yi) 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專(zhuan) 業(ye) 知識和專(zhuan) 業(ye) 工作經驗;
(五)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健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和其他與(yu) 經營有關(guan) 的設施; (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
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調整其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yu)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注冊(ce) 資本必須是實收貨幣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shu) 時,應當注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ce) 資本、經營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者的營業(ye) 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上一年度財務會(hui) 計報告經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 (5)投資者認可的籌備小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其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jue) 定,並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說明原因。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nei) 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cong) 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七十三條

籌備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開業(ye) 。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ye) 申請之日起6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ye) 的決(jue) 定。決(jue) 定批準的,應當頒發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第七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第七十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shu) ; (二)擬設機構三年業(ye) 務發展規劃及市場分析材料;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曆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審查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jue) 定。決(jue) 定批準的,應當頒發分支機構的保險營業(ye) 執照;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營業(ye) 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保險營業(ye) 執照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效。

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沿革信息引用統計

第八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代表機構不得從(cong) 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八十一條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行為(wei) ,熟悉與(yu) 保險有關(guan) 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任職前批準的資格。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

第八十二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wei) 或者違紀行為(wei) 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五年以上;
(2)律師、注冊(ce) 會(hui) 計師、資產(chan) 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zhuan) 業(ye) 人員因違法紀行為(wei) 被吊銷執業(ye) 資格的,自被吊銷執業(ye) 資格之日起五年以上。

第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ce) 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營業(ye) 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合並;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總資本的5%以上,或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東(dong) ;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聘請專(zhuan) 業(ye) 人員,建立精算報告製度和合規報告製度。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有關(guan) 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報告、財務會(hui) 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等相關(guan) 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不得有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管完整的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guan) 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原始憑證及相關(guan) 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限不少於(yu) 五年,保險期限不少於(yu) 十年。

第八十八條

保險公司聘請或解聘會(hui) 計師事務所、資產(chan) 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解聘會(hui) 計師事務所、資產(chan) 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說明原因。

第八十九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
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或者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二條規定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和解或者破產(chan) 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或者破產(chan) 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chan) 財產(chan) 優(you) 先清償(chang) 破產(chan) 費用和共益債(zhai) 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chang) :
(一)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應當轉入職工個(ge) 人賬戶的,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補償(chang) 金;
(二)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 (三)除第(一)項規定外,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hui) 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chan) 債(zhai) 權。
破產(chan) 財產(chan) 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chang) 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chan) 財產(chan) 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chang) 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chan)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公司員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chan) 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不能與(yu) 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轉讓。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轉讓或者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三條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ye) 務活動的,應當注銷其營業(ye) 執照。

第九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九十五條

保險公司的業(ye) 務範圍: (一)人身保險業(ye) 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shang) 害保險等。
(二)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包括財產(chan) 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擔保保險等。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與(yu) 保險有關(guan) 的業(ye) 務。
保險人不得從(cong) 事人身保險業(ye) 務和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但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ye) 務和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業(ye) 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經營範圍內(nei) 從(cong) 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下列保險業(ye) 務: (一)分離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ce) 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yu) 償(chang) 還債(zhai) 務外,不得使用。

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償(chang) 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製定了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ti) 辦法。

第九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集中管理保險保障基金,在下列情況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chan) 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chan) 時,應當向依法接受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製定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ti) 辦法。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適應其業(ye) 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的最低償(chang) 付能力。保險公司認可資產(chan) 減去認可負債(zhai) 的差額不得低於(yu)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金額;低於(yu) 規定金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經營財產(chan) 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當年保留的保險費不得超過實際資本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個(ge) 危險單位承擔的責任,即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不得超過實際資本和公積金總額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仔細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使用必須穩定,遵循安全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使用僅(jin) 限於(yu) 以下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mai) 賣債(zhai) 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jia) 證券;
(三)房地產(chan) 投資;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兩(liang) 款的規定,製定保險公司資金使用的具體(ti) 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七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
從(cong) 事證券投資活動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製定了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

第一百零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相關(guan) 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製度。

第一百零九條

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guan) 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hui) 計報告、風險管理、赛马会APP下载官网經營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

從(cong) 事保險銷售的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良好的行為(wei) 和專(zhuan) 業(ye) 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wei) 準則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製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煽動或誘導保險代理人違反誠信義(yi) 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一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公平合理地製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和本法的規定,及時履行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的義(yi) 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競爭(zheng) 的原則,不得從(cong) 事不正當競爭(zheng) 。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ye) 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yu) 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yi) 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yi) 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絕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chang) 或者支付保險金義(yi) 務;
(六)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的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cong) 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保險業(ye) 務為(wei) 其他機構或者個(ge) 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使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cong) 事虛構保險中介業(ye) 務或者編造退保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zheng) 對手商業(ye) 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擾亂(luan) 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經營活動中泄露的商業(ye) 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wei) 。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委托,保險代理人向保險人收取傭(yong) 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nei) 代表保險業(ye) 務。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兼職保險代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yu) 投保人的利益,為(wei) 投保人與(yu) 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yong) 金的機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營業(ye) 執照和保險經紀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二十條

以公司形式設立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人,其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專(zhuan) 業(ye) 保險範圍和經營規模,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調整其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額。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注冊(ce) 資本或出資額必須為(wei) 實收貨幣資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行為(wei) ,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任職前批準的資格。

第一百二十二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經紀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行為(wei) 和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或者保險經紀業(ye) 務所需的專(zhuan) 業(ye) 能力。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並設立專(zhuan) 門的賬簿,記錄保險代理業(ye) 務和經紀業(ye) 務的收支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職業(ye) 責任保險。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在辦理人壽保險業(ye) 務時,不得同時受到兩(liang) 名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第一百二十六條

委托保險代理人辦理保險業(ye) 務的保險人,應當與(yu) 保險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並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yi) 務。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按照保險人的授權辦理保險業(ye) 務。
保險代理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yi) 簽訂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wei) 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受委托評估和評估保險事故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幹涉。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保險傭(yong) 金僅(jin) 限於(yu) 向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在辦理保險業(ye) 務活動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隱瞞與(yu) 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yi) 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yi) 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職業(ye) 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製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六)擅自偽(wei) 造、變更保險合同,或為(wei) 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ye) 務便利為(wei) 其他機構或者個(ge) 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在業(ye) 務活動中泄露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e) 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yu)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保險業(ye)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按照法律、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ye) 進行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製定並發布了有關(guan) 保險業(ye) 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與(yu) 公眾(zhong) 利益有關(guan) ,強製保險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
經機構批準。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應當遵循保護公眾(zhong) 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zheng) 的原則。其他保險類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構備案。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製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ti) 辦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禁止在一定期限內(nei) 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督製度,監督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償(chang) 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並可根據具體(ti) 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辦理再保險;
(二)限製業(ye) 務範圍; (三)限製向股東(dong) 分紅; (四)限製固定資產(chan) 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製資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六)限製增加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chan) ,轉讓保險業(ye) 務; (八)限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 (九)限製商業(ye) 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

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yan) 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資金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調整負責人和有關(guan) 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jue) 定後,保險公司逾期不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jue) 定選擇保險專(zhuan) 業(ye) 人員和指定保險公司的有關(guan) 人員組成整改小組。
整改決(jue) 定應當說明整改公司的名稱、理由、成員和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條

整改組有權監督被整改保險公司的日常業(ye) 務。被整改公司的負責人和有關(guan) 管理人員應當在整改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二條b>

在整改過程中,保險公司的原業(ye) 務繼續進行。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整改公司停止部分原業(ye) 務,停止接受新業(ye) 務,調整資金使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整改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恢複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改組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結束整改,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公告。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接管: (一)公司償(chang) 付能力嚴(yan) 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可能嚴(yan) 重危害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不會(hui) 因接管而改變。

第一百四十五條

接管組的組成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jue) 定並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條

接管期屆滿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jue) 定延長接管期,但最長接管期不得超過兩(liang) 年。

第一百四十七條

接管期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恢複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jue) 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或者破產(chan) 清算。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非法經營被吊銷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或者償(chang) 付能力低於(yu)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不撤銷將嚴(yan) 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和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提供相關(guan) 信息。

第一百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dong) 利用關(guan) 聯交易嚴(yan) 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按要求改正前,可以限製其股東(dong) 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與(yu)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說明公司的業(ye) 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guan) 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guan) 禁止其轉讓、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財產(chan) ,或者在財產(chan) 上設立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取證進入涉嫌違法行為(wei) 的場所; (三)詢問與(yu) 被調查事件有關(guan) 的當事人、單位和個(ge) 人,要求其說明與(yu) 被調查事件有關(guan) 的事項;
(四)查閱、複製與(yu) 被調查事件有關(guan) 的財產(chan) 權登記等資料;
(5)谘詢、複製與(yu) 被調查事件有關(guan) 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單位和個(ge) 人的財務會(hui) 計資料等相關(guan) 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轉移、隱藏或損壞的文件和資料;
(6)查詢涉嫌非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以及涉嫌非法事項的單位和個(ge) 人的銀行賬戶;
(七)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讓、隱匿違法資金或者隱匿、偽(wei) 造、損害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采取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采取第(六)項措施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調查人員不少於(yu) 兩(liang) 人,出示法律文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shu) ;監督檢查、調查人員少於(yu) 兩(liang) 人或者未出示法律文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shu) 的,檢查、調查單位和個(ge) 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五條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yu) 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的商業(ye) 秘密。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yu)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製。
有關(guan) 部門應當配合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ye) 保險業(ye) 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二十萬(wan) 元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設立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保險代理營業(ye) 執照、保險代理營業(ye) 執照
經營、保險經紀業(ye) 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五萬(wan) 元的,處五萬(wan) 元
罰款不超過30萬(wan) 元。

第一百六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經營超出批準經營範圍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十萬(wan) 元的,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限製其經營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情節嚴(yan) 重的超額承保;
(二)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wei) 條件的保險。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限製其業(ye) 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吊銷營業(ye) 執照:
(一)未按規定存款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存款的; (二)未按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按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一)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ye) 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zhuan) 門賬簿記錄業(ye) 務收支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不合格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營業(ye) 執照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一)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未按規定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有關(guan) 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提交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限製其業(ye) 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吊銷營業(ye) 執照:
(一)編製或者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依法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

第一百七十二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處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取締,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設立的代表機構從(cong) 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上
下列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wan) 元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銷;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編造虛假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wei)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險欺詐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不使用暴力、威脅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禁止有關(guan) 責任人員終身進入保險業(ye) 。

第一百七十八條b>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cong) 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給予處 (一)設立違反規定的批準機構; (二)違反規定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三)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的商業(ye) 秘密;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wei) 。

第一百七十九條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八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業(ye) 協會(hui)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評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業(ye) 協會(hui) 。 保險業(ye) 協會(hui) 是保險業(ye) 的自律組織,是社會(hui) 團體(ti) 的法人。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本法適用於(yu) 保險公司以外依法設立的其他商業(ye) 保險業(ye) 務。

第一百八十二條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guan)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規定適用於(yu)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國家支持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保險的發展。農(nong) 業(ye) 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強製保險,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本法於(yu) 200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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