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的利益原則對保險雙方都是至關(guan) 重要的,它關(guan) 係到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據。雙方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一些?
我們(men) 買(mai) 保險最關(guan) 係的問題無疑就是利益了,但是,對於(yu) 保險利益來說,很多人並不了解。那麽(me) 究竟什麽(me) 是保險利益呢?保險利益有哪些?本文中就和大家聊一聊:
什麽(me) 是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即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據。
保險利益在保險實踐中必須堅持,但在財產(chan) 保險與(yu) 人身保險中鷹險利益的適用時效卻不同。
在財產(chan) 保險中,不僅(jin)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而且要求保險利益在保險有效期內(nei) 始終存在,特別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才能賠償(chang) 。
因為(wei) 假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已對保險標的失去保險利益,則保險事故發生時他不會(hui) 遭受任何經濟損失,如果他們(men) 從(cong) 保險公司獲得賠償(chang) ,無異於(yu) 通過保險額外獲利,與(yu) 保險的宗旨相違背,並且這種現象極易誘發道德風險。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wei) 同一人時,投保人自始至終具有保險利益,不發生保險利益的時效問題。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離時,法律隻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要求。
這是因為(wei)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ti) ,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ti) 受到傷(shang) 害,獲得保險金給付利益的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人不會(hui) 因為(wei)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是否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沒有意義(yi) 。
同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對作為(wei) 受益人的投保人也有約束。依據有關(guan) 規定,受益人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或指定,當被保險人因受益人的故意行為(wei) 受到傷(shang) 害時,受益人將喪(sang) 失獲得保險金的權利,由此保證了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和利益。
此外,隻要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即使後來因與(yu) 被暴險人離異、雇傭(yong) 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喪(sang) 失保險利益,也不會(hui) 影響保險參同的效力,保險人仍負有給付保險金貴任。
保險利益原則有哪些?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guan) 係的一個(ge) 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ti) 構成需滿足三個(ge) 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jia) 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zhai) 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shang) 、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2)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chan) 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zheng) 議。
(3)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在英國一般稱為(wei) “被保險人與(yu) 保險標的物之間的關(guan) 係是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作為(wei)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hui) 公共利益,為(wei) 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wei) 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汙、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chan) ,均無可保利益,因為(wei) 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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