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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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hui) 最新修訂發布的《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管理規定》具體(ti) 規定了什麽(me) ?都在哪些方麵管控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銀保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就記者的問題作出了回答。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hui) 修訂發布《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導讀:
中國銀監會(hui) 最新修訂發布的《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管理條例》具體(ti) 規定了什麽(me) ?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在哪些方麵得到控製?在哪些方麵控製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近日,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還款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相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了《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管理條例》插圖1

1、修訂《管理條例》的背景是什麽?

原《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hui) 令)〔2008〕2008年發布1號)。在加強和完善償(chang) 付能力監管、加強資本剛性約束、防範和化解保險業(ye) 風險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2016年,我國風險導向償(chang) 付能力監管體(ti) 係(以下簡稱第二代)正式實施,原管理規定不能完全適應第二代實施後,需要及時總結和吸收第二代建設的最新成果和良好的監管實踐經驗,提高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規則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在第二代賠償(chang) 實施後,原保監會(hui) 對原《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初稿於(yu) 2017年形成。自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成立以來,根據償(chang) 付能力監督麵臨(lin) 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初稿進行了梳理、研究和改進,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形成了修訂後的管理規定。

二、《管理規定》在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上有哪些規定?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製定了以風險為(wei) 導向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製相結合的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規則。與(yu) 原《管理條例》相比,修訂後的《管理條例》明確了償(chang) 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體(ti) 係。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即對保險公司提出定量資本要求,防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的基礎上,防範運營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製,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基礎上,通過披露公共信息,提高透明度,發揮市場監管約束作用,防範依靠傳(chuan) 統監管工具難以防範的風險。三支柱相互聯係,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ye) 完整的償(chang) 付能力風險防範網絡。

三、《管理條例》規定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哪些?標準是什麽?

原《管理條例》下的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指標為(wei) 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yu) 100%為(wei) 償(chang) 付能力達標公司。根據三支柱監管框架體(ti) 係,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將監管指標擴展為(wei) 三個(ge) 有機聯係指標: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風險評級。具體(ti) 來說,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yu) 50%;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yu) 100%。綜合風險評級不得低於(yu) B類。上述三項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wei) 償(chang) 付能力合格的公司;任何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wei) 償(chang) 付能力不合格的公司。

四、《管理條例》對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責任有哪些規定?

保險公司是償(chang) 付能力管理的主體(ti) 。其自身管理結構的科學性、製度流程的完整性和數據信息的可靠性決(jue) 定了其償(chang) 付能力管理水平。《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管理的主要責任,包括: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chang) 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建立完整的償(chang) 付能力風險管理體(ti) 係和機製;建立償(chang) 付能力數據管理體(ti) 係和機製;製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監管機構應定期監督和評估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並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評估結果計量和控製風險的資本要求。《管理條例》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與(yu) 資本要求聯係起來,有助於(yu) 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管理和風險防治的主要責任,鼓勵和引導保險公司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五、《管理條例》在償付能力監督檢查方麵的主要要求是什麽?

根據保險業(ye) 的實際發展和我國償(chang) 付能力的監督實踐,《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了償(chang) 付能力的監督檢查要求。一是建立償(chang) 付能力數據驗證機製。監管部門每季度核實保險公司提交的季度償(chang) 付能力報告、公開披露的償(chang) 付能力信息和其他償(chang) 付能力信息和數據。二是明確核查重點。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低於(yu) 60%或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低於(yu) 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wei) 重點驗證對象。三是加強現場檢查的償(chang) 付能力。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進行現場檢查,包括:償(chang) 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償(chang) 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綜合風險評級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償(chang) 付能力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監管措施的實施等。

六、提高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管理規定的主要要求是什麽?

《管理條例》明確了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信息披露和監管部門償(chang) 付能力信息發布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有助於(yu) 加強相關(guan) 方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約束,更有效地防範和控製償(chang) 付能力風險。《管理條例》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公開披露季度償(chang) 付能力報告摘要,並向保險消費者、股東(dong) 、潛在投資者、債(zhai) 權人等利益相關(guan) 者披露和說明日常經營中的償(chang) 付能力信息;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保險業(ye) 的整體(ti) 償(chang) 付能力和償(chang) 付能力監督信息。

七、根據《管理條例》,監管部門對不符合償付能力的保險公司可采取哪些監管措施?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於(yu) 償(chang) 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原因和程度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對於(yu) 償(chang) 付能力不合格的公司,《管理條例》將監管措施分為(wei) 必要的措施和根據風險原因選擇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督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防範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改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製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限製股東(dong) 股息。除上述必要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責令增加資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ye) 務、調整業(ye) 務結構、限製增加分支機構等措施。根據其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ti) 原因。采取上述措施後償(chang) 付能力未明顯提高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chan) 等監管措施。

對於(yu) 核心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率達到標準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但在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中,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原因和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文章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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