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雇主責任險是許多企業(ye) 為(wei) 員工購買(mai) 的保險,員工自身因事故、疾病等原因給公司帶來的經濟風險可以有效轉移。
那麽(me) 雇主責任險有什麽(me) 法律規定嗎?雇主責任險法規定必須購買(mai) 雇主責任險嗎?
對於(yu) 很多企業(ye) 管理者來說,雇主責任險並不陌生,可以有效轉移員工因病、事故等原因給企業(ye) 帶來的經濟風險。
因為(wei) 不是個(ge) 人保險,涉及的人很多,法律對雇主責任險的規定還是很嚴(yan) 格的。
今天我們(men) 來看看雇主責任險的法律規定。
雇主責任險法規
1、雇主責任險賠償(chang) 保險公司是給老板的;
2、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從(cong) 事與(yu) 被保險人業(ye) 務有關(guan) 的事故或者國家規定的職業(ye) 病,造成傷(shang) 害、殘疾或者死亡,被保險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醫療費用和經濟賠償(chang) 責任,包括訴訟費用,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chang) 限額內(nei) 負責賠償(chang) 的保險。
也就是說,“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隻能是雇主。如果雇主先於(yu) 雇員死亡,雇主的法定繼承人是“雇主責任保險”賠償(chang) 的法定繼承人;雇主在保險期間指定受益人的,指定人為(wei) “雇主責任保險”賠償(chang) 的受益人。由於(yu) 員工不是“雇主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員工不能指定第三人為(wei) 保險賠償(chang) 的受益人。
綜上所述,是關(guan) 於(yu) 雇主責任險上訴的有關(guan) 規定。
法律規定了雇主責任險
1、雇主責任險的性質
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保險法將保險分為(wei) 財產(chan) 保險和人身保險兩(liang) 類,兩(liang) 者在訴訟管轄及時性上都有所不同。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應當列入《保險法》第三節財產(chan) 保險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因條例》第三十七條財產(chan) 保險合同糾紛原因,包括財產(chan) 損失保險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信用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代位索賠糾紛。
因此,雇主責任保險作為(wei) 一種責任保險,其性質屬於(yu) 財產(chan) 保險,應當遵守《財產(chan) 保險法》的有關(guan) 規定
2、用人單位責任險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因財產(chan)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保險標的物為(wei) 運輸工具或者運輸貨物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yu) 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用人單位依法對員工的賠償(chang) 責任,這是一種義(yi) 務,不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chang) 糾紛應當由保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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