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昨日,中國保監會(hui) 發布《中國保監會(hui) 關(guan) 於(yu) 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公眾(zhong) 征求意見。這也是中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這也是中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
隨著我國保險隨著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離岸再保險人參與(yu) 了中國的再保險市場。中國離岸再保險業(ye) 務規模不斷擴大,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逐漸突出,這已成為(wei) 各國再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2016年正式實施的第二代償(chang) 還考慮了擔保措施對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影響。根據規定,國內(nei) 保險公司不同的風險因素適用於(yu) 計算分離業(ye) 務的資本要求,但沒有規定什麽(me) 是公認的擔保措施。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與(yu) 第二代補償(chang) 對接的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製度,明確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具體(ti) 要求。
本通知主要從(cong) 適用對象和範圍、擔保的形式和範圍、擔保措施的具體(ti) 要求以及在償(chang) 付能力評估中使用擔保措施等方麵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提出了標準化要求。
根據擔保的形式和範圍,《通知》認可的擔保形式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等保監會(hui) 認可的擔保措施,規定擔保措施的覆蓋範圍是境內(nei) 再保險分離者對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敞口,即應收分保金和應收分保準備金。
《通知》要求,作為(wei) 擔保措施的存款資金應存入中國依法設立的商業(ye) 銀行,並規定存款資金自存入再保險分離人銀行賬戶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得轉回再保險接受人銀行賬戶。
此外,本通知規定了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應滿足的資格要求,並規定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不符合資格要求時,備用信用證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商業(ye) 銀行保證。根據本通知,當開證機構或保兌(dui) 機構不再符合本通知的資格要求時,離岸再保險人應選擇符合要求的商業(ye) 銀行簽發新的備用信用證或保兌(dui)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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