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便於(yu) 管理,銀監會(hui) 製定了保險公司的管理規定,所有保險公司都必須遵守,那麽(me) 2021年保險公司的管理規定是什麽(me) 呢?讓我們(men) 一起來看看。讓我們(men) 一起來看看。
俗話說:沒有規則不是方圓,在任何公司都會(hui) 有自己的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也是如此。近,一些合作夥(huo) 伴將谘詢保險公司的管理規定。今天,我將詳細介紹2021年保險公司的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的管理規定
2009年9月25日,《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於(yu) 2009年9月25日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2015年第3號的規定<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修訂了八部規章的決(jue) 定。
本規定分為(wei) 法定機構、分支機構、機構變更、解散、撤銷、分支機構管理、保險經營、監督管理、8章80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中國保監會(hui) 2004年5月13日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hui) 令)〔2004〕3)廢止。
2021年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021年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未修訂,仍按2015年執行。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
(2009年9月25日,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2015年第3號關(guan) 於(yu) 修改的規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09年第1號發布<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等八部規章的決(jue) 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為(wei) 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ye) 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授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對保險公司管理。
中國保監會(hui) 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hui) 授權範圍內(nei)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的商業(ye) 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央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營業(ye) 部、營銷服務部門和各類專(zhuan) 屬機構。專(zhuan) 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hui) 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的監管要求,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有關(guan) 事項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個(ge) 分支機構為(wei) 省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的監管要求,指定分支機構負責計劃單列市的許可申請和報告提交。
計劃單列市的省級分公司,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liang) 款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保險業(ye) 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ge) 人不得變相經營或者經營。
第二章 設立法人機構
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yu) 保險業(ye) 的公平競爭(zheng) 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hui) 申請籌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條件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者承諾出資或認購股份,擬注冊(ce) 資本不低於(yu) 人民幣2億(yi) 元,必須為(wei) 實收貨幣資本;
(四)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框架、風險控製體(ti) 係;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資格;
(六)投資者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ce) 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yu) 2億(yi) 元。
第八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shu) 時,應當注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ce) 資本和經營範圍;
(二)建立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製體(ti) 係等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投資者應當提交的有關(guan) 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審查建設保險公司的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jue) 定,並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決(jue) 定不批準的,應當書(shu) 麵說明原因。
第十條 在審查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時,中國保監會(hui) 應對投資者提出風險提示。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聽取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在經營管理和業(ye) 務發展方麵的工作思路。
第十一條 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nei) 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決(jue) 定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cong) 事保險經營活動。主要投資者在籌建期間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hui) 申請開業(ye) :
(一)股東(dong)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人民幣2億(yi) 元,必須為(wei) 實收貨幣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資格;
(五)組織機構健全;
(六)建立完善的業(ye) 務、財務、合規、風險控製、資產(chan) 管理、反洗錢等製度;
(七)按照資產(chan) 負債(zhai) 匹配的原則製定具體(ti) 的業(ye) 務發展計劃和中長期資產(chan) 配置計劃;
(8)有合法的營業(ye) 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營業(ye) 場所、辦公設備符合業(ye) 務發展規劃,信息建設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要求;
(九)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開業(ye) 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ye) 申請;
(二)建立會(hui) 議決(jue) 議,未建立會(hui) 議決(jue) 議的,應當提交全體(ti) 股東(dong) 同意申請開業(ye) 的文件或者決(jue) 議;
(三)公司章程;
(四)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股東(dong) 名稱、股份或出資比例、驗資證明、資本入賬原始憑證複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股東(dong) 應當提交的有關(guan) 材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曆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七)公司部門設置和人員基本構成;
(八)營業(ye) 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九)按擬設地規定提交相關(guan) 消防證明;
(10)計劃、三年經營計劃、再保險計劃、中長期資產(chan) 配置計劃、業(ye) 務、財務、合規、風險控製、資產(chan) 管理、反洗錢等主要製度;
(十一)信息化建設報告;
(十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
(十三)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審查開業(ye) 申請,進行開業(ye) 驗收,並自受理開業(ye) 申請之日起60日內(nei) 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ye) 的決(jue) 定。驗收決(jue) 定批準開業(ye) 的,應當頒發營業(ye) 保險營業(ye) 執照;驗收決(jue) 定不批準開業(ye) 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經批準開業(ye) 的保險公司,應當持批準文件和營業(ye) 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ye) 執照。
第三章 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根據業(ye) 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級別為(wei) 分支機構、中央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業(ye) 務部門或營銷服務部門。保險公司不得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應當先在住所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不得按照前款規定的級別逐級管理下屬分支機構;營業(ye) 部、營銷服務部不得管理其他分支機構。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yi) 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設立的,在其住所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增加不少於(yu) 2000萬(wan) 元注冊(ce) 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注冊(ce) 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額度的,不得增加相應的注冊(ce) 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ce) 資本達到5億(yi) 元,在償(chang) 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無需增加注冊(ce) 資本。
第十七條 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申請,或由省級分公司持有總公司批準文件。
申請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公司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設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有足夠的償(chang) 付能力,提交申請前連續兩(liang) 個(ge) 季度有足夠的償(chang) 付能力;
(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好,內(nei) 控健全;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四)充分論證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
(五)在住所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已經開業(ye) ;
(6)申請人近兩(liang) 年無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記錄,中國保監會(hui) 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wei) 立案調查;
(7)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分支機構,省級分支機構、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分支機構近兩(liang) 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其他分支機構近六個(ge) 月無重大保險行政處罰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shu) ;
(二)申請前連續兩(liang) 個(ge) 季度的償(chang) 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審計的償(chang) 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及申請人內(nei) 控製度;
(4)分公司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建機構3年的業(ye) 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以及設立分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nei) 部控製;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六)申請人最近兩(liang) 年沒有做出的工作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省級分支機構近兩(liang) 年無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曆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nei) 對設立申請進行書(shu) 麵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並書(shu) 麵說明理由;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準備通知。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不計入行政許可期。
籌建期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cong) 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有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開業(ye) 驗收報告:
(一)有合法的營業(ye) 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必要的組織機構,完善業(ye) 務、財務、風險控製、資產(chan) 管理、反洗錢等管理製度;
(三)建立適合經營管理活動的信息係統;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符合任職條件的主要負責人;
(五)員工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展保險業(ye) 務;
(七)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開業(ye) 驗收報告應附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的簡曆及相關(guan) 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ye) 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係統及網絡建設報告;
(五)業(ye) 務、財務、風險控製、資產(chan) 管理、反洗錢等製度;
(六)機構設置和員工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7)按照擬設地的規定提交有關(guan) 消防證明,無消防驗收或備案的,應當提交書(shu) 麵承諾,確保消防安全;
(八)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自收到完整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ye) 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nei) 進行開業(ye) 驗收,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jue) 定。驗收合格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驗收不合格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準文件和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營業(ye) 執照後方可經營。
第四章 機構變更、解散和撤銷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
(一)保險公司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ce) 資本;
(三)擴大業(ye) 務範圍;
(四)變更營業(ye) 場所;
(五)保險公司分立或者合並;
(六)修改保險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總資本5%以上的股東(dong) ,或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東(dong) ;
(八)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nei) 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
(1)除上市公司股東(dong) 變更外,變更出資額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總資本5%的股東(dong) ,或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過5%的股東(dong) ;
(二)保險公司股東(dong) 變更名稱,上市公司股東(dong) 除外;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名稱;
(四)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的,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一式三份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散申請;
(二)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
(四)清算程序;
(五)債(zhai) 權債(zhai) 務安排方案;
(六)資產(chan) 分配計劃和資產(chan) 處置計劃;
(七)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由中國保監會(hui) 監督指導。
保險公司依法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及時組織股東(dong) 、有關(guan) 部門和有關(guan) 專(zhuan) 業(ye) 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三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nei) 通知債(zhai) 權人,並在中國保監會(hui) 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組應委托信用良好的會(hui) 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債(zhai) 權、債(zhai) 務和資產(chan) 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分支機構經營保險營業(ye) 執照自批準撤銷之日起自動失效,並自批準撤銷之日起15日內(nei) 退還。
保險公司合並、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予以公告,並書(shu) 麵通知有關(guan)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充分通知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者撤銷的,應當采取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或者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chan) 處置。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依法解散或者撤銷的,公司股東(dong) 不得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前分配公司資產(chan) 或者從(cong) 公司獲得任何利益。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破產(chan) 法》第二條規定的,依法申請重組、和解或者破產(chan) 清算。
第五章 管理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督促分支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確保上級機構能夠有效控製管理的下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根據本規定和發展需要製定分支機構管理製度,級分公司應當根據總公司的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製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管理製度。
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保險公司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分支機構製定地方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第三十七條 至少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各級分支機構職能;
(二)各級分支機構人員、場所、設備的配備要求;
(三)分支機構建立和撤銷的內(nei) 部決(jue) 策製度;
(四)上級機構對下級分支機構的控製職責和措施。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數量的員工,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是與(yu) 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
第三十九條 經營期間,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有規範穩定的營業(ye) 場所,並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將保險營業(ye) 執照原件放在營業(ye) 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檢查。
第六章 保險經營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監會(hui) 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ye) 務。
第四十二條 保險機構參與(yu) 共同保險、經營大型商業(ye) 保險或者統一保單業(ye) 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承保業(ye) 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四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製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保險機構的業(ye) 務宣傳(chuan) 材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四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hui) 的規定披露有關(guan) 信息。
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宣傳(chuan) 方式對其保險條款的內(nei) 容和服務質量進行誤解。
第四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hui) 的規定,向投保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jia) 值和猶豫期。
第四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遵循公平競爭(zheng) 的原則,不得從(cong) 事不正當競爭(zheng) 。
第四十八條 保險機構不得單方麵比較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
第四十九條 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傳(chuan) 播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
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企業(ye) 或組織排斥或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ye) 務。
第五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誘導投保人終止與(yu) 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
第五十一條 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二條 除再保險公司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谘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hui) 公開谘詢投訴電話。
保險機構應當認真處理保險投訴,並及時通知投訴人處理意見。
第五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製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煽動、誘導保險代理人違反誠信義(yi) 務。
第五十四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ge) 人支付傭(yong) 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nei) 部管理,建立嚴(yan) 格的內(nei) 部控製製度。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相關(guan) 交易的控製和管理製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guan) 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
第五十七條 任命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hui) 申請批準上述人員的資格。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管理和使用保險經營許可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hui) 對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采用現場監督與(yu) 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將其列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
(一)嚴(yan) 重違法;
(二)償(chang) 付能力不足;
(三)財務狀況異常;
(四)中國保監會(hui) 認為(wei) 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hui) 對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事項: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經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是否依法經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真實;
(四)資本和準備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公司治理和內(nei) 部控製製度建設是否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的規定;
(六)償(chang) 付能力是否充足;
(七)資金使用是否合法;
(八)業(ye) 務經營和財務狀況是否合法,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九)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是否按規定報批或備案;
(十)與(yu) 保險中介的業(ye) 務往來是否合法;
(十一)信息化建設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事後報告的其他事項是否按規定報告;
(十三)中國保監會(hui) 依法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hui) 應當配合保險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按照中國保監會(hui) 的要求提供有關(guan) 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hui) 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yu) 2人,並出示有關(guan) 文件和檢查通知書(shu) 。
中國保監會(hui) 可以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在現場檢查中提供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專(zhuan) 業(ye) 服務的,應當簽訂書(shu) 麵委托協議。
第六十四條 保險機構經常撤銷分支機構,經常改變分支機構的營業(ye) 場所,可能或已經造成保險公司的經營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根據監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機構在規定時間內(nei) 完善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二)詢問保險機構負責人等相關(guan) 人員,了解變更、撤銷情況;
(三)要求保險機構提供有關(guan) 變更、撤銷決(jue) 策的內(nei) 部文件和資料;
(四)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或監督對話;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hui) 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書(shu) 麵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整改情況。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要求保險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報告或提供專(zhuan) 項資料。
第六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營業(ye) 報告、精算報告、財務會(hui) 計報告、償(chang) 付能力報告、合規報告等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hui) 提交的各種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第六十七條 除中國保監會(hui) 另有規定外,保險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的重大決(jue) 議應當在決(jue) 議作出後30日內(nei) 向中國保監會(hui) 報告。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說明保險業(ye) 務經營、風險控製、內(nei) 部管理等相關(guan) 重大事項。
第六十九條 保險機構或者其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不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hui)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wei) 準。
本規定適用於(yu)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其他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hui) 另有規定外。
第七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隻能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範圍內(nei) 開展業(ye) 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hui) 另有規定外,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七十二條 包括外國再保險公司在內(nei) 的再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國開展再保險業(ye) 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hui) 另有規定外,再保險公司適用本規定。
第七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政策性保險公司和相互製保險公司參照本規定適用。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其設立條件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hui) 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加入保險業(ye) 協會(hui) 。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需要按照本規定的設立條件重新申請設立審批,但應當符合本規定對分支機構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2年內(nei) 進行整改,並在資格、場所規範、許可證使用、分支機構管理等方麵符合本規定的有關(guan) 要求。
第七十七條 保險機構按照本規定提交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用中文書(shu) 寫(xie) 。原件為(wei) 外語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外意義(yi) 不一致的,以中文為(wei) 準。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本規定中的上下,包括本數。
第七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hui) 負責解釋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國保監會(hui) 2004年5月13日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hui) 令)〔2004〕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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