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家庭財務寶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插圖1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的重要法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中支撐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其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法製建設的又一裏程碑,對建立覆蓋城鄉(xiang) 居民的社會(hui) 保障體(ti) 係,更好地維護公民參與(yu) 社會(hui) 保險和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分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建設具有重要意義(yi)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插圖3

修訂曆史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於(yu) 2010年10月28日通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修改決(jue) 定

法律內(nei) 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社會(hui) 保險關(guan) 係,根據憲法製定本法,維護公民參加社會(hui) 保險、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了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失業(ye) 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製度,確保公民在老年、疾病、工傷(shang) 、失業(ye) 、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cong) 國家和社會(hui) 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hui) 保險製度堅持廣泛覆蓋、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政策,社會(hui) 保險水平應適應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ge) 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法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ge) 人權益記錄,並要求社會(hui) 保險機構提供社會(hui) 保險谘詢等相關(guan) 服務。

個(ge) 人依法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hui) 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

國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會(hui) 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you) 惠政策支持社會(hui) 保險。

第六條 國家嚴(yan) 格監管社會(hui) 保險基金。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hui) 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製度,確保社會(hui) 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各方麵參與(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社會(hui) 保險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的社會(hui) 保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hui) 保險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guan) 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的社會(hui) 保險。

第八條 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負責社會(hui) 保險登記、個(ge) 人權益記錄、社會(hui) 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hui) 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yu) 社會(hui) 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與(yu) 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監督與(yu) 職工社會(hui) 保險權益有關(guan) 的事項。

第二章 基本養(yang) 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

個(ge) 體(ti) 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兼職員工和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應當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公務員和職工養(yang) 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yang) 老保險與(yu) 個(ge) 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ge) 人支付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並記入個(ge) 人賬戶。

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體(ti) 工商戶、非全日製從(cong) 業(ye) 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ge) 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事業(ye) 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前,視為(wei) 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ge) 人賬戶不得提前提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yu) 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ge) 人死亡的,可以繼承個(ge) 人賬戶餘(yu) 額。

第十五條 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由統籌赛马会老品牌网站和個(ge) 人賬戶赛马会老品牌网站組成。

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根據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ge) 人賬戶金額、城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個(ge) 人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

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不足15年的,可以繳納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也可轉入新的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城市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因疾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sang) 葬補貼和赛马会老品牌网站;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致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領取殘疾津貼。所需資金應當從(cong)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了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正常調整機製。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加和價(jia) 格上漲,及時提高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ge) 人跨統籌地區就業(ye) 的,基本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隨本人轉移,累計繳費年限計算。個(ge) 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

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結合個(ge) 人繳費、集體(ti) 補貼和政府補貼。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待遇由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和個(ge) 人賬戶赛马会老品牌网站組成。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農(nong) 村居民,按月領取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製度。

根據實際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與(yu) 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相結合。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個(ge) 體(ti) 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兼職員工和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ge) 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

國務院規定了新的農(nong) 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

個(ge) 人繳費與(yu) 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sang) 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60歲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和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ge) 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支付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從(cong)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由社會(hui) 保險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製度,方便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包括以下醫療費用:

(一)工傷(shang) 保險基金應當支付;

(二)由第三人承擔;

(三)由公共衛生承擔;

(四)境外就醫。

醫療費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提前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chang) 。

第三十一條 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yu) 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wei) 。

醫療機構應當為(wei) 被保險人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跨統籌地區個(ge) 人就業(ye) 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隨本人轉移,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四章 工 傷(shang)  保 險

第三十三條 職工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shang) 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shang) 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ye) 的工傷(shang) 風險程度確定行業(ye) 的差異利率,並根據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的使用和工傷(shang) 發生率確定各行業(ye) 的利率等級。行業(ye) 差異利率和行業(ye) 利率等級由國務院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工傷(shang) 發生率和行業(ye) 費率等級確定用人單位的支付費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shang) 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shang) 害或者職業(ye) 病,經工傷(shang) 認定的,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其中,勞動能力喪(sang) 失的,享受殘疾待遇。

工傷(shang) 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員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工作中受傷(shang) 的,不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

(三)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治療工傷(shang) 的醫療費用和康複費用;

(二)住院夥(huo) 食補貼;

(三)統籌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

(四)殘疾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hui) 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shang) 殘補貼和一至四級傷(shang) 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shang) 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sang) 葬補助金、供養(yang) 親(qin) 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下列工傷(shang) 費用:

(一)工傷(shang) 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六級傷(shang) 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shang) 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一次性殘疾就業(ye) 補貼。

第四十條 工傷(shang) 職工符合領取基本赛马会老品牌网站條件的,停止發放殘疾津貼,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低於(yu) 殘疾津貼的,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shang) 保險費,發生工傷(shang) 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先付保險基金。

用人單位應當償(chang) 還從(cong) 工傷(shang) 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償(chang) 還的,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chang) 。

第四十二條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shang) 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shang) 醫療費用或者不能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先支付。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先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chang) 。

第四十三條 工傷(shang)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

(一)失去享受待遇的條件;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

第五章 失 業(ye)  保 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ye) 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ye) 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ye) 保險金:

(一)失業(ye) 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ye) 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ye) 的;

(三)失業(ye) 登記,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ye) 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不足一年五年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wei) 十二個(ge) 月;累計繳費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wei) 十八個(ge) 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wei) 二十四個(ge) 月。重新就業(ye) 後再次失業(ye) 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期限與(yu) 之前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ye) 保險金的期限合並,最長不超過24個(ge) 月。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失業(ye) 保險金標準,不得低於(yu)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失業(ye) 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ye) 人員應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個(ge) 人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應當按照當地關(guan) 於(yu) 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放一次性喪(sang) 葬補貼和赛马会老品牌网站。所需資金應當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ge) 人死亡符合基本養(yang) 老保險喪(sang) 葬補助、工傷(shang) 保險喪(sang) 葬補助和失業(ye) 保險喪(sang) 葬補助條件的,其遺屬隻能選擇其中一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失業(ye) 人員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勞動關(guan) 係的證明,並自終止或者終止勞動關(guan) 係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通知社會(hui) 保險機構。

失業(ye) 人員應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ye) 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e) 登記,並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終止勞動關(guan) 係的證明。

失業(ye) 人員憑失業(ye) 登記證和個(ge) 人身份證到社會(hui) 保險機構辦理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手續。失業(ye) 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ye) 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ye) 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ye) ;

(二)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

(四)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ye) 的,其失業(ye) 保險關(guan) 係隨本人轉移,累計繳費年限計算。

第六章 生 育 保 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ye) 的職工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cong) 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一)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享受產(chan) 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七章 征收社會(hui) 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nei) ,憑營業(ye) 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社會(hui) 保險登記。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nei) 進行審查,並頒發社會(hui) 保險登記證書(shu) 。

用人單位社會(hui) 保險登記事項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nei) 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hui) 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機構設立管理機關(guan) 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的成立和終止,公安機關(guan) 應當及時通知個(ge) 人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注銷。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30日內(nei) 向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社會(hui) 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批準其應支付的社會(hui) 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個(ge) 體(ti) 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兼職員工和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應當向社會(hui) 保險機構申請社會(hui) 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個(ge) 人社會(hui) 保障號碼。個(ge) 人社會(hui) 保障號碼為(wei) 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hui) 保險費的征收。

統一征收社會(hui) 保險費,實施步驟和具體(ti) 措施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不得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延期繳納或者減免。職工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細節。

個(ge) 體(ti) 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兼職員工和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hui) 保險費,並定期通知用人單位和個(ge) 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金額的,按上月繳納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繳費單位辦理申報手續後,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由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hui) 保險費的,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社會(hui) 保險費分配決(jue) 定,書(shu) 麵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分配社會(hui) 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yu) 額低於(yu) 社會(hui) 保險費的,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扣押、拍賣,其價(jia) 值相當於(yu) 應當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財產(chan) ,並以拍賣所得抵消社會(hui) 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hui) 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hui) 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shang) 保險基金、失業(ye) 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yu) 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立賬戶和核算外,其他社會(hui) 保險基金按社會(hui) 保險類型分別建立賬戶和核算。社會(hui) 保險基金實行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社會(hui) 保險基金專(zhuan) 項資金。

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逐步全國統籌,其他社會(hui) 保險基金逐步全省統籌。具體(ti) 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 社會(hui) 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當社會(hui) 保險基金支付不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 社會(hui) 保險基金根據總體(ti) 規劃水平設定預算。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yu) 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並外,其他社會(hui) 保險基金預算分別按社會(hui) 保險項目編製。

第六十七條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編製、審查和批準社會(hui) 保險基金預算和決(jue) 算草案。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規定了社會(hui) 保險基金存入財務專(zhuan) 戶的具體(ti) 管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社會(hui) 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經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hui) 保險基金不得非法投資經營、平衡其他政府預算、建設、改造辦公空間、支付人員資金、經營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社會(hui) 保險和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餘(yu) 額和收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yu) 補充和調整社會(hui) 保障支出。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由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管理和運營機構管理和運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存和增值。

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應當監督國家社會(hui) 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

第九章 社會(hui) 保險代理

第七十二條 協調區域設立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設立管理機構批準,在協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同級財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障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資金和基本經營費用和管理費用。

第七十三條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ye) 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hui) 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及時、如實地提供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ye) 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hui) 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為(wei) 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hui) 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hui) 計憑證。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個(ge) 人支付和用人單位的支付,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等個(ge) 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免費發送個(ge) 人權益記錄表。

用人單位和個(ge) 人可以免費向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查詢、核對其支付和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記錄,並要求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提供社會(hui) 保險谘詢等相關(guan) 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hui) 保險信息係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責任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hui) 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聽取和審議社會(hui) 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經營、監督檢查專(zhuan) 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ge) 人遵守社會(hui) 保險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ge) 人應當如實提供與(yu) 社會(hui) 保險有關(guan) 的信息,不得拒絕檢查、謊報、隱瞞。

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guan) 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監督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

第七十九條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或者向有關(guan) 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公布。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有權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並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yu) 社會(hui) 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經營相關(guan) 的資料,並封存可能被轉移、隱藏或丟(diu) 失的資料;

(二)詢問與(yu) 調查事項有關(guan) 的單位和個(ge) 人,要求其說明和提供與(yu) 調查事項有關(guan) 的問題的證明材料;

(三)隱匿、轉動製止、侵占、挪用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行為(wei) ,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 協調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工會(hui) 代表、專(zhuan) 家組成的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掌握和分析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對社會(hui) 保險工作提出谘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hui) 監督。

社會(hui) 保險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報告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可以聘請會(hui) 計師事務所對社會(hui) 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經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zhuan) 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公眾(zhong) 公開。

社會(hui) 保險監督委員會(hui) 發現社會(hui) 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投資經營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糾正建議;社會(hui) 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wei) 。

第八十一條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guan) 行政部門、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個(ge) 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ge) 人都有權舉(ju) 報和投訴違反社會(hui) 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hui) 保險代理機構、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應當依法處理部門、機構職責範圍的報告和投訴;不屬於(yu) 部門、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shu) 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ge) 人認為(wei) 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wei)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ge) 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依法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核定社會(hui) 保險費、支付社會(hui) 保險待遇、辦理社會(hui) 保險轉讓手續或者侵犯其他社會(hui) 保險權益的行為(wei) 。

個(ge) 人與(yu) 用人單位發生社會(hui) 保險糾紛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犯個(ge) 人社會(hui) 保險權益的,也可以要求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社會(hui) 保險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終止勞動關(guan) 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由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收取萬(wan) 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guan) 行政部門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hui) 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wei) 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hui) 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社會(hui) 保險基金,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yu) 社會(hui) 保險服務機構的,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資格執業(ye) ,依法吊銷其執業(ye) 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wei) 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社會(hui) 保險金,處以騙取金額兩(liang)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hui) 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hui) 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ge) 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一)未履行社會(hui) 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hui) 保險基金存入財務專(zhuan) 戶的;

(三)扣繳或者拒不按時繳納社會(hui) 保險待遇的;

(四)社會(hui) 保險數據和個(ge) 人權益記錄,如丟(diu) 失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hui) 保險待遇記錄等;

(五)其他違反社會(hui) 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

第九十條 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改變社會(hui) 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社會(hui) 保險費收取較少或較多的,由有關(guan) 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繳納的社會(hui) 保險費;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讓、侵占、挪用社會(hui) 保險基金或者非法投資經營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guan) 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九十二條 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guan) 行政部門、社會(hui) 保險機構、社會(hui) 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ge) 人信息的,依法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用人單位或者個(ge) 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罰。

第九十四條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農(nong) 村居民按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hui) 保險。

第九十六條 農(nong) 村集體(ti) 征用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全額安排被征地農(nong) 民的社會(hui) 保險費,並將被征地農(nong) 民納入相應的社會(hui) 保險製度。

第九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e) 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hui) 保險。

第九十八條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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