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wei) 促進保險中介行業(ye) 的優(you) 質發展,中國銀近日發布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監管辦法》。具體(ti) 規定包含什麽(me) ?具體(ti) 規定包含什麽(me) ?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本辦法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為(wei) 加強保險中介監機構的監督,提高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工作和管理水平,建立新的保險中介市場體(ti) 係,促進保險中介行業(ye) 的高質量發展,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最近發布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工作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具體規定
本辦法堅決(jue) 貫徹中央精神,注意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有效防範風險;二是規範信息交互,提高監管效率;三是科學合理,避免要求過高。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堅持開門立法,通過市場調研、監管討論、書(shu) 麵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逐一研究論證了反饋意見,大部分意見已經采納。各有關(guan) 單位普遍認為(wei) ,本辦法有助於(yu) 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工作,提高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水平,為(wei) 保險中介監督提供有效的起點,更好地促進保險中介行業(ye) 的高質量發展。
本辦法共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全麵要求。
一是明確本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責任主體(ti) 和監管部門。
二是規定信息工作機構職責、關(guan) 聯企業(ye) 隔離要求、高級管理製度、信息崗位要求、業(ye) 務申請條件、分支機構管理、監督提交要求、應急報告等內(nei) 容。
三是提出信息係統建設要求,明確保險中介信息係統的基本功能、建設模式、外包管理、權限管理、數據輸入、係統變更等要求。
四是明確信息安全要求,對安全係統、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個(ge) 人信息保護、終端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要求。
第五,規定保險中介信息工作監督管理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包括監督理念、監督分工、審查、現場檢查、責任調查等,明確提出:不符合保險代理監督規定、保險經紀監督規定、保險評估監督規定的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ye) 務。
第六,《辦法》的實施時間、過渡期的整改要求、解釋權和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的廢止,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nei) 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下一步,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將加強政策宣傳(chuan) 培訓,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檢查,製定相關(guan) 行業(ye) 標準,跟蹤研究保險中介領域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繼續推進保險中介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逐步構建新的保險中介市場體(ti) 係,促進保險中介行業(ye) 優(you) 質發展。
二.記者問答
製定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麽?
近年來,保險業(ye) 持續健康發展,保險中介機構規模不斷增加,市場地位不斷提高,但保險中介機構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部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管理不完善,信息係統建設不規範,信息安全機製不完善,信息能力和水平已成為(wei) 影響保險中介機構合規經營、健康發展的短板。為(wei) 此,計劃從(cong) 信息管理、信息係統建設、信息安全機製、分支機構管理等方麵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工作提出要求。
本辦法將促進保險中介機構加強信息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加強保險中介監管,建立新的保險中介市場體(ti) 係,同時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也將促進保險中介行業(ye) 的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本辦法共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全麵要求。一是明確本辦法的製定目的、適用範圍、基本原則、責任主體(ti) 和監管部門。二是規定信息工作機構職責、關(guan) 聯企業(ye) 隔離要求、高級管理製度、信息崗位要求、業(ye) 務申請條件、分支機構管理、監督提交要求、應急報告等內(nei) 容。三是提出信息係統建設要求,明確保險中介信息係統的基本功能、建設模式、外包管理、權限管理、數據輸入、係統變更等要求。四是明確信息安全要求,對安全係統、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個(ge) 人信息保護、終端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要求。第五,規定保險中介信息工作監督管理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包括監督理念、監督分工、審查、現場檢查、責任調查等,明確提出:不符合保險代理監督規定、保險經紀監督規定、保險評估監督規定的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ye) 務。第六,《辦法》的實施時間、過渡期的整改要求、解釋權和有關(guan) 規範性文件的廢止,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nei) 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三、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本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建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監督製度的要求,遵循安全、可靠性和有效性、技術路線和業(ye) 務發展方向、信息係統和管理需求的基本原則。保險中介信息係統應能夠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財務、業(ye) 務、人員,實現與(yu) 合作保險公司的係統交換、業(ye) 務交換、數據對接,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yu) 保險中介監管相關(guan) 信息係統的數據對接。
四、保險兼業機構信息化工作能否適當降低標準,參照《辦法》執行
本辦法規範的對象包括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專(zhuan) 業(ye) 機構)和保險兼職機構(以下簡稱兼職機構),對兼職機構提出與(yu) 專(zhuan) 業(ye) 機構相同的信息工作要求。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單位建議降低對兼業(ye) 機構的要求或規範對象,不包括兼業(ye) 機構,考慮到兼業(ye) 機構多、分散、小的特點(特別是汽車經銷商、旅行社等)。經過研究,我們(men) 認為(wei) ,雖然兼職機構隻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但其業(ye) 務環節和消費者個(ge) 人信息與(yu) 專(zhuan) 業(ye) 機構基本相同,中小型兼職機構在保險代理業(ye) 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往往不如專(zhuan) 業(ye) 機構規範,需要加強監督,因此兼職機構應與(yu) 專(zhuan) 業(ye) 機構保持一致的信息工作要求。
五、如何有效隔離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
《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重要信息機製、設施及其管理應保持獨立、完整,有效隔離相關(guan) 企業(ye) 的相關(guan) 設施,嚴(yan) 格規範信息係統和數據的訪問、使用、轉移和複製,保單、個(ge) 人信息等數據信息不得非法泄露給相關(guan) 企業(ye) 。信息化事項外包給關(guan) 聯企業(ye) 的,應當按照《辦法》的外包要求進行有效管理。在保證數據安全獨立的前提下,保險中介機構可以與(yu) 相關(guan) 企業(ye) 采用相同的信息係統。
6、本辦法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合作保險公司係統、業務互聯、數據對接、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信息係統數據對接。這個要求是什麽?
目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與(yu) 合作保險公司之間的業(ye) 務信息交互不規範、不透明,業(ye) 務流程難以追溯,監管數據提交不準確、不及時。從(cong) 鞏固行業(ye) 發展基礎的角度,提出保險中介機構與(yu) 保險公司、監管機構的數據對接要求,規範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互行為(wei) ,使保險公司與(yu) 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業(ye) 務信息交互標準化、透明、可追溯,促進保險中介機構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保險中介市場運行效率,提高保險中介監管數據質量和提交限製,提高監管效率。
如何有效控製信息係統建設成本?
在本辦法起草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保險中介機構可以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雲(yun) 服務購買(mai) 的形式建立信息係統。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施工方式,但應充分了解和有效控製與(yu) 信息建設相關(guan) 的風險。無論如何構建信息係統,保險中介機構都應遵守本辦法,並承擔信息安全管理責任。
目前,一些第三方機構通過雲(yun) 服務為(wei) 保險中介機構提供業(ye) 務、財務和人員管理信息係統,也可以為(wei) 保險中介機構與(yu) 保險公司和監管機構之間的數據交互提供服務。在合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險中介機構可以這樣建立信息係統,以滿足措施的要求。
八、不符合《辦法》規定的保險中介機構在營業執照、業務備案和經營活動中會受到什麽影響?
《辦法》規定,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中介機構,視為(wei) 不符合《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監管條例》第七條、第十六條、《保險估價(jia) 人監管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有關(guan) 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ye) 務。
文章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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