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剛買(mai) 的新車在確認投保幾分鍾後就發生車禍,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保單尚未生效”。5月17日從(cong) 杭州富陽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判決(jue) 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理賠責任。
2015年6月,杜某買(mai) 了輛“長安”麵包車,並在某保險公司購買(mai) 交強險、商業(ye) 險,兩(liang) 份保單分別在當年6月23日10時39分、10時38分確認收付、投保,保險期自2015年6月23日11時至2016年6月23日11時。
就在保單確認幾分鍾後,這輛車就出了事故——當天10時42分,杜某駕駛麵包車撞上一輛電動車,導致電動車上一對老年夫婦身亡。
交警部門認定,杜某駕駛未取得臨(lin) 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途經有燈控且設有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未注意觀察路口情況和減速行駛;電瓶車司機華某在違法載人的情況下,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途經有燈控的路口時違反信號燈指示通行,雙方都存在過錯。
經富陽區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hui) 調解,雙方達成賠償(chang) 協議:杜某賠償(chang) 死者家屬107萬(wan) ,其中62萬(wan) 為(wei) 保險限額賠償(chang) 部分,由杜某和保險公司通過訴訟解決(jue) 。
保險限額賠償(chang) 部分通過訴訟解決(jue) ,是因為(wei) 杜某的交強險和商業(ye) 險限額分別是12.2萬(wan) 、50萬(wan) ,而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發生時離保單生效還有18分鍾”為(wei) 由,拒絕理賠。
富陽區法院審理認為(wei) ,根據相關(guan) 規定,交強險、商業(ye) 險均可選擇即時生效或約定具體(ti) 時點生效,對此,保險公司有明確告知投保人的義(yi) 務。本案中,由於(yu) 保險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證實其已將生效時間明確告知杜某,法院認為(wei) 杜某的保險即時生效,他是在投保並繳費、交強險和商業(ye) 險合同成立的情況下上路行駛,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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