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存款資金不得在一年內轉回再保險接受人銀行賬戶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近年來,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離岸再保險人參與(yu) 中國再保險市場,中國離岸再保險業(ye) 務規模不斷擴大,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逐漸突出。

防止離岸保險近日,中國保監會(hui) 正式起草了《中國保監會(hui) 關(guan) 於(yu) 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草案),並向公眾(zhong) 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中國首次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

規定擔保措施的覆蓋範圍

對於(yu) 離岸再保險人是否有擔保措施,償(chang) 二代《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
(以下簡稱《8號規則》)規定,國內(nei) 保險公司在計算分配業(ye) 務的資本要求時適用不同的風險因素,但未規定認可的擔保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迫切需要建立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製度,明確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具體(ti) 要求。草案主要從(cong) 適用對象和範圍、擔保的形式和範圍、擔保措施的具體(ti) 要求以及在償(chang) 付能力評估中使用擔保措施等方麵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提出了標準化要求。

其中,草案認可的擔保形式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等中國保監會(hui) 認可的擔保措施,規定擔保措施的覆蓋範圍是國內(nei) 再保險分離器對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敞口,即應收保險金和應收保險準備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要求存款資金作為(wei) 擔保措施存入中國商業(ye) 銀行,並規定再保險合同未結算,存款資金存入再保險銀行賬戶之日起一年內(nei) 不能轉回再保險接受人銀行賬戶

對此,中國保監會(hui) 有關(guan) 人士表示,主要考慮的是確保中國法律和擔保物在法律糾紛發生時適用於(yu) 中國,保護國內(nei) 再保險分離人的權利,提高存款資金的安全性。為(wei) 防止離岸再保險人在償(chang) 付能力評估後立即將存款資金轉回銀行賬戶,確保擔保措施持續有效。

開證機構應當符合資格要求

同時,草案規定了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應當滿足的資格要求,並規定備用信用證開證機構不符合資格要求時,備用信用證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商業(ye) 銀行保證。並指出,當開證機構或保兌(dui) 機構不再滿足相關(guan) 資格要求時,離岸再保險人應選擇符合要求的商業(ye) 銀行簽發新的備用信用證或保兌(dui) 函。

此外,根據《8號規則》,在評估國內(nei) 保險公司的償(chang) 付能力時,再保險業(ye) 務的最低信用風險資本是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和風險因素的乘積。

在這種情況下,為(wei) 了避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的擔保金額低於(yu) 相應的風險暴露,國內(nei) 保險公司將離岸再保險人的再保險風險暴露全部適用於(yu) 擔保措施的風險因素,也為(wei) 了防止再保險合同提供的擔保金額大於(yu) 再保險合同的風險暴露,國內(nei) 再保險分離器將多餘(yu) 的擔保金額挪用給另一份再保險合同,草案還規定,國內(nei) 保險公司償(chang) 付能力評估,在適用擔保措施的風險因素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時,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風險暴露應限於(yu) 離岸再保險合同提供的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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