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取消外國保險再保險禁止關(guan) 聯交易的規定,明確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外國保險公司的要求——最新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專(zhuan) 項管理措施(負麵清單)(2017年版)》與(yu) 保險業(ye) 有關(guan) 的事項從(cong) 原來的三項減少到兩(liang) 項,進一步凸顯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理念。
一位保險機構部門負責人表示,再保險是一個(ge) 全球市場,有許多跨境相關(guan) 交易,修訂將有利於(yu) 自由貿易區進一步促進區域再保險中心的發展。
負麵清單修改了什麽(me) ?
負麵清單主要列出了外商投資準入的特殊管理措施。就保險業(ye) 而言,新的負麵清單從(cong) 三個(ge) 減少到兩(liang) 個(ge) ,基本保留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國內(nei)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股份總額不低於(yu) 75%。
新的負麵清單刪除了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外國保險公司不得與(yu) 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再保險的劃分或劃分。據了解,外國保險公司從(cong) 事再保險業(ye) 務已於(yu) 2015年改為(wei) 備案製度,新清單被刪除,與(yu) 最新的保險監管政策一致。
對於(yu) 外資保險企業(ye) 和境外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投資保險公司,舊版負麵清單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境外保險公司和投資保險公司的境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hui) 規定的經營年限和總資產(chan) 條件。
新的負麵清單對條件有了更清晰的定義(yi) 。例如,如果投資保險公司,所有外國股東(dong) 的出資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ce) 資本的25%以下,所有外國股東(dong) 應為(wei) 海外金融機構,申請前一年年底總資產(chan) 不少於(yu) 20億(yi) 美元。申請設立外國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經營保險業(ye) 務30年以上、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底總資產(chan) 不少於(yu) 50億(yi) 美元的三個(ge) 條件。
根據200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201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設立和投資保險公司的條件不僅(jin) 包括上述條件,還包括國家或地區的償(chang) 付能力標準、國家或地區有關(guan) 主管部門同意的申請。
據業(ye) 內(nei) 人士分析,負麵清單進一步明確了以往的模糊規定,表明政府正在進一步促進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開放性;未列入負麵清單的其他監管要求屬於(yu) 市場準入宏觀審慎的基本要求,但並不意味著不需要考慮。
開發區域再保中心
據多位業(ye) 內(nei) 人士分析,近年來,保險監管政策已朝著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方向發展
再保險相關(guan) 交易是保險公司利用相關(guan) 企業(ye) 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險風險的渠道之一。但再保險相關(guan) 交易的使用不當,可能會(hui) 導致同一企業(ye) 集團保險風險過度積累。
為(wei) 防止金融風險通過再保險跨境轉移,中國保監會(hui) 於(yu) 2004年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及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再保險交易審批項目,並於(yu) 2014年進一步修訂,要求外國保險公司及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再保險分離或分離業(ye) 務應報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未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外國保險公司不得與(yu) 其關(guan) 聯企業(ye) 從(cong) 事再保險分離或分離業(ye) 務。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院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若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jue) 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中國保監會(hui) 取消了外國保險公司再保險相關(guan) 交易的審批項目,並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進行分類險種提交再保險關(guan) 交易對保險企業(ye) 經營結果的影響進行監控和分析。
一位保險機構部門負責人表示,要想在自由貿易區建立全球區域性保險中心,批準一兩(liang) 個(ge) 再保險機構是不夠的,還需要激活和滿足再保險的需求。自由貿易區的保險政策與(yu) 中國保監會(hui) 的放管結合理念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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