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11月13日,銀保監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精神,加大保險資金對實體(ti) 經濟股權融資支持力度,提升社會(hui) 直接融資比重,近期中國銀保監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十條,核心內(nei) 容是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ye) 限製,通過“負麵清單+正麵引導”機製,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ti) 經濟能力。主要內(nei) 容包括:一是明確財務性股權投資的概念,保險機構及其關(guan) 聯方對所投資企業(ye) 不構成控製或共同控製的,即為(wei) 財務性股權投資。二是取消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ye) 限於(yu) 保險類企業(ye) 、非保險類金融企業(ye) 和與(yu) 保險業(ye) 務相關(guan) 的養(yang) 老、醫療等特定企業(ye) 要求,允許保險機構自主選擇投資行業(ye) 範圍,擴大保險資金股權投資選擇麵。三是建立財務性股權投資負麵清單,禁止保險資金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ye) ,同時鼓勵保險資金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zhai) 轉股項目。四是明確資金性質要求,允許保險機構運用自有資金和責任準備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五是加強風險控製,要求保險機構承擔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的主體(ti) 責任,完善股權投資管理製度,加強股權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審慎開展投資運作,不得利用股權投資開展內(nei) 幕交易或利益輸送。六是強化監督管理,規定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履行有關(guan) 報告義(yi) 務,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的,中國銀保監會(hui) 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股權投資具有長期性、抗經濟周期能力強等特點,與(yu) 傳(chuan) 統投資資產(chan) 的相關(guan) 性弱,和保險資金期限長、追求長期收益的特點相一致。自2010年《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發布以來,保險機構按照依法合規、自主決(jue) 策、風險可控、商業(ye) 可持續原則開展股權投資,投資能力和運作水平持續提升。經過多年發展,企業(ye) 股權已經成為(wei) 保險資產(chan) 配置的重要品種。截至2020年9月末,保險資金通過股權直接投資、股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企業(ye) 股權規模2萬(wan) 億(yi) 元,占保險資金運用餘(yu) 額的10%,成為(wei) 金融業(ye) 可提供股權性資本的主要機構投資者。保險資金開展的股權投資在滿足行業(ye) 資產(chan) 配置需要、分散投資風險的同時,為(wei) 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等現代產(chan) 業(ye) 體(ti) 係發展提供了長期穩定資金,促進了產(chan) 業(ye) 整合和優(you) 化升級。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hui) 將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監管政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保險資金對實體(ti) 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ye) 和科技企業(ye) 的股權融資支持,切實降低實體(ti) 經濟企業(ye) 成本,推動經濟體(ti) 係優(you) 化升級。
附《通知》原件,內(nei) 容如下: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
為(wei) 規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ye) 股權行為(wei) ,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ye) 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guan) 規定,現就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yi) 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ye) 股權,且按照企業(ye) 會(hui) 計準則的相關(guan) 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guan) 聯方對該企業(ye) 不構成控製或共同控製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wei) 。
二、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chang) 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chan) 負債(zhai) 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ye) 的行業(ye) 範圍。
三、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ye) 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ye) 所屬產(chan) 業(ye) 應當處於(yu) 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為(wei) 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jia) 值。
四、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ye)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和確定的分紅製度,或者不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zheng) 優(you) 勢和資產(chan) 增值價(jia) 值;
(二)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三)麵臨(lin) 或出現核心管理及業(ye) 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ye) 務競爭(zheng) 力喪(sang) 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四)控股股東(dong) 或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涉及巨額民事賠償(chang) 、重大法律糾紛,或者股權權屬存在嚴(yan) 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導致權屬爭(zheng) 議、權限落空或受損;
(六)與(yu) 保險機構聘請的投資谘詢、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產(chan) 評估等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存在關(guan) 聯關(guan) 係;
(七)所屬行業(ye) 或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及宏觀政策調控方向,或者被列為(wei) 產(chan) 業(ye) 政策禁止準入、限製投資類名單,或者對保險機構構成潛在聲譽風險;
(八)高汙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產(chan) 能過剩、技術附加值較低;
(九)直接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ye) 住宅;
(十)銀保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化、法治化債(zhai) 轉股項目,可不受本條第(一)(二)項的限製。
五、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yu) 投資資產(chan) 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本條所稱自有資金,指保險機構本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yu) 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
六、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銀保監會(hui) 規定的直接投資股權有關(guan) 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nei) 部控製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得進行內(nei) 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為(wei) 。
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性股權投資基本製度,明確擬投資企業(ye) 的行業(ye) 範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管控,並報經董事會(hui) 、經營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準。
八、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hui) 關(guan) 於(yu) 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財務性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保險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的,銀保監會(hui) 將責令限期改正,依據相關(guan) 規定采取限製股權投資行業(ye) 範圍、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guan) 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yan) 重的,將依法對相關(guan) 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十、《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guan) 於(yu)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chan)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關(guan) 於(yu) 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ye) 範圍的條款,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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