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公布!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回答記者六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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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據悉,2019年12月19日,經中國銀監會(hui) 批準,《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將於(yu) 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國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將回答相關(guan) 問題。

為(wei) 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體(ti) 係的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最近發布了《保險代理監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關(guan) 於(yu) 本條例的問題。

一、《規定》的背景是什麽(me) ?

保險代理人是指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nei) 代表保險業(ye) 務的機構或個(ge) 人,包括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和個(ge) 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yong) 金。截至目前,我國共有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1776家,兼職保險代理機構3.2萬(wan) 家,網點22萬(wan) 家,個(ge) 人保險代理機構900萬(wan) 人,保險中介機構員工300萬(wan) 人。

《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概念,但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麵,不同文件中分散了相關(guan) 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律關(guan) 係不明確、監管製度不明確、管理標準不一致。為(wei) 解決(jue) 上述問題,鞏固近年來混亂(luan) 治理成果,完善準入退出管理,鼓勵改革創新,加強機構自勵改革創新,加強機構自我控製,加強監督管理,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自2015年起啟動起草規定,修改整合《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ye) 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理順法律關(guan) 係,統一監管規模,形成監管力量。

《規定》將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和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規定進行規範調整,建立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涉及機構多、人員廣。在製定規定的過程中,我會(hui) 對相關(guan) 部門進行廣泛的研究和反複論證,並於(yu) 2018年7月和2020年4月兩(liang) 次征求公眾(zhong) 意見。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部分合理意見進行了全麵梳理和總結,最終完成了《規定》的製定。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公布!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回答記者六個(ge) 問題插圖1

二、《規定》對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要求有哪些變化?

本規定對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加強對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股東(dong) 的審查,並對股東(dong) 的出資能力提出要求。同時,規定了資本托管、治理結構、內(nei) 部控製製度和商業(ye) 模式。二是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控製。為(wei) 有效防止內(nei) 部控製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濫用分支機構,列出設立分支機構應滿足的具體(ti) 條件,進一步加強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控製責任。三是理順後置審批流程。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公司取得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在監管信息係統中登記相關(guan) 信息;未取得許可證或者注銷許可證的,應當及時辦理有關(guan) 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名稱中沒有保險代理字樣。四是提高最低注冊(ce) 資本。將區域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最低注冊(ce) 資本調整為(wei) 2000萬(wan) 元,有利於(yu) 提高專(zhuan) 業(ye) 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提高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定經營。新成立的區域代理機構應嚴(yan) 格按照新標準執行。

此外,本規定還調整了職業(ye) 責任保險和存款支付的相關(guan) 要求,並對非法銷售非保險金融產(chan) 品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ye) 務設定了相應的罰款規定,以加強日常合規管理。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公布!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回答記者六個(ge) 問題插圖3

三、《規定》對保險兼業(ye) 機構有哪些要求?

《規定》對保險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明確準入條件,規定保險代理機構業(ye) 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法人持有許可證和授權分支機構的經營模式,並對報告事項和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製,規定保險兼業(ye) 機構依法注銷許可證和業(ye) 務退出流程。三是對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理機構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在規章權限範圍內(nei) 設置罰款規則。

此外,該規定為(wei) 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的政策製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在早期階段,已發布並實施了《商業(ye) 銀行代理保險業(ye) 務管理辦法》。下一步,我們(men) 將根據分類政策、穩步推進的理念,研究製定非銀行兼業(ye) 代理機構的監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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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新規定是什麽(me) ?

本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的概念,表明了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的主導方向。最近,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起草了《關(guan) 於(yu) 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ge) 人代理人的通知(草案)》,征求公眾(zhong) 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的相關(guan) 製度,進一步提高市場運營效率。獨立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的相關(guan) 製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

本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概念,將從(cong) 事赛马会APP下载官网銷售或損失調查、索賠等業(ye) 務的保險代理機構納入本規定,約束其行為(wei)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wei) 製定相應的處罰規則。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公布!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回答記者六個(ge) 問題插圖7

五、《規定》的一個(ge) 顯著變化是取消許可證三年有效期的設置。為(wei) 什麽(me) ?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保險中介監督工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優(you) 化服務決(jue) 策部署,在早期取消行政許可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許可的基礎上,全力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有效加強後續管理,認真履行行業(ye) 主管職責,認真服務。取消許可證有效期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完善保險監管的重要措施。取消許可證有效期將激發企業(ye) 活力,支持優(you) 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機構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強對擾亂(luan) 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實現優(you) 勢和劣勢。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公布!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回答記者六個(ge) 問題插圖9

六、如何做好規定順利過渡銜接?

規定將於(yu) 2021年1月1日生效,現行《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監管條例》(保監會(hui) 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cong) 業(ye) 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hui) 令2013年第2號)、《保險兼業(ye) 代理管理暫行辦法》(﹝2000﹞14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修改<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決(jue) 定(保監會(hui) 令2013年第7號)將同時廢除。

下一步,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將盡快發布一係列配套文件,進一步完善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要求,防範和控製風險,控製混亂(luan) ,收緊製度籠,維護穩定健康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

注:以上內(nei) 容來自銀監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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