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保險保障基金就被視為(wei) 保險業(ye) “最後一道”風險防線,對防範化解保險業(ye) 重大風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起到重要作用。
14年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出爐。不過,隨著近年來保險業(ye) 在發展過程中聚集起新型風險,修訂顯得急迫而必要。銀保監會(hui) 會(hui) 同財政部、央行等單位對現行辦法進行相應修訂,並在今年1月公開征求意見。
如今,時隔近10個(ge) 月,2022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終於(yu) 落地,這也是時隔14年的第一次修改,將於(yu) 2022年12月12日起正式實施。
那麽(me) ,2022版與(yu) 2008版有何不同?新版《辦法》將如何更好防範行業(ye) 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A智慧保』與(yu) 大家一起劃重點,暫且以2022版與(yu) 2008版加以區分。
從(cong) 修訂內(nei) 容上看,2022版改變最顯著的地方,在於(yu) 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
具體(ti) 來看,按照2008版,保險保障基金是按照“固定費率”來繳納,各類保險公司一視同仁,沒有差別。
例如,非投資型財產(chan) 保險按照保費收入的0.8%繳納;投資型財產(chan) 保險,有保證收益的,按照業(ye) 務收入的0.08%繳納,無保證收益的,按照業(ye) 務收入的0.05%繳納;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ye) 務收入的0.15%繳納,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按照業(ye) 務收入的0.05%繳納。
眾(zhong) 所周知,近年來隨著險企治理能力、經營能力的分化,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水平也存在差異,因此為(wei) 使籌費方式更加合理,新版《辦法》引入風險費率機製,規定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風險導向更強,能夠促使險企穩健經營。也就是說,被評定為(wei) 風險較高的險企,所需繳納的基金費率要更高一些。
2017年,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原董事長任建國也曾指出,風險導向費率有利於(yu) 解決(jue) 固定費率製引起的道德風險、逆選擇以及公平性等問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險企風險防範意識,抑製少數公司盲目擴張。
除引進風險導向費率製度外,2022版還調整了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的上限,將財產(chan) 險公司、人身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chan) 的6%、1%,調整為(wei) 占行業(ye) 總資產(chan) 的6%和1%。也就是說,對很多中小公司來說,將無上限,這有助於(yu) 進一步擴大保險保障基金的規模。
財產(chan) 險、人身險雖說是保險的兩(liang) 大分支,但由於(yu) 身處同一行業(ye) 風險體(ti) 係中,一方遭到巨大風險難以應對時,勢必會(hui) 傳(chuan) 導到另一方。
可以看到,在2008版中,財產(chan) 險與(yu) 人身險的保險保障基金是分別使用,互不幹擾,更不會(hui) 相互“支援”。為(wei) 提升保險保障基金的風險防範能力,2022版進一步允許了財產(chan) 險和人身險的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ti) 拆借期限、利率以及相關(guan) 適用原則,需報經銀保監會(hui) 批準後施行。
此外,為(wei) 更好實現風險隔離,2022版還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應各自作為(wei) 獨立的會(hui) 計主體(ti) 進行核算,實行嚴(yan) 格分離。
對於(yu) 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規定,2022版將“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明確為(wei) “財產(chan) 保險、短期健康險、短期意外險的保單”,將“人壽保險業(ye) 務”明確為(wei) “長期人身保險業(ye) 務”。
基於(yu) 此,2022版進一步明確了短期健康險、短期意外險適用於(yu) 財產(chan) 保險同樣的救助規定;對於(yu) 人壽保險合同外的長期健康險、長期意外險等其他的長期人身保險合同,規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有關(guan) 規定辦法,救助標準則按照人壽保險合同執行。此外,2022版還指出,對於(yu) 人壽保險合同中投資成分等的具體(ti) 救助辦法將另行製定。
與(yu) 此同時,2022版還進一步明確債(zhai) 權轉移關(guan) 係,新增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利益後,即在償(chang) 付金範圍內(nei) 取得了該保單持有人對保險公司等同於(yu) 賠償(chang) ,或者給付保險金清償(chang) 順序的債(zhai) 權”這一表述。
值得一提的是,在救助範圍方麵,2022版還明確指出,自保公司經營的保險業(ye) 務不屬於(yu) 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範圍,將不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此外,對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破產(chan) 負有責任的實控人、監事和相關(guan) 管理人員在該險企持有的保單利益,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儼(yan) 然,這一規定的明確,可以更好將保險保障基金用在“刀刃上”,還可以督促自保公司的股東(dong) 以及保險公司高管做好風險把控。
作為(wei) 保險行業(ye) 的風險救助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的穩定運行,需要得到行業(ye) 經營主體(ti) 的高度支持,一旦有人心存僥(jiao) 幸或漠視基金的重要性,便會(hui) 影響到保險業(ye) 整體(ti) 的風險防範能力。
因此,為(wei) 強化相關(guan) 人員、主體(ti) 的責任義(yi) 務,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相關(guan) 監督管理,2022版明確險企被處置並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期間,其股東(dong) 、實控人、董事、監事、高管及相關(guan) 管理人員等負有報告、說明、配合有關(guan) 工作的義(yi) 務,如未履行,則會(hui) 由銀保監會(hui) 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此外,對未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險企及人員,2022版也賦予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公示的權利等。
需要指出的是,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2022版從(cong) 靈活度上豐(feng) 富了動用保險保障基金的情形,新增“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此外,2022版還最新賦予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可“參與(yu) 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擬定”的權利。這一規定,或將更好促進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發揮專(zhuan) 業(ye) 能力,起到風險預警和監測的作用。
與(yu) 此同時,或為(wei) 體(ti) 現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職能,2022版還新增提出,險企在獲得保險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內(nei)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將視情依法對其采取限製向股東(dong) 分紅、限製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必要監管措施。
出手三次,“救”險企於(yu) 危難
對於(yu) 保障保障基金行業(ye) 並不陌生。每逢重大風險事件,保險保障基金總會(hui) 及時出手。那麽(me) ,作為(wei) “兜底”的存在,保險保障基金又是怎樣運營、管理的?
事實上,保險保障基金有專(zhuan) 門的公司來運作。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成立於(yu) 2008年,依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業(ye) 務具體(ti) 有六類:
· 籌集、管理、運作保險保障基金。
· 監測保險業(ye) 風險,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保單持有人和保險行業(ye) 的重大風險時,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監管處置建議。
· 對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ge) 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yu) 對保險業(ye) 的風險處置工作。
· 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chan) 等情形下,參與(yu) 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 管理和處分受償(chang) 資產(chan) 。
·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業(ye) 務。
從(cong) 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曆史上看,就先後出手三次。
第一次是2008年出手“救助”新華保險(601336),用29億(yi) 元接管當時資產(chan) 不足千億(yi) 元的新華人壽;第二次是2011年,出手救助中華保險,受托管理中華聯合七成多股權,並向其注資60億(yi) 元,當時保險保障基金掌握著中華聯合保險91.5%股權;第三次是2018年“救助”安邦,動用了608億(yi) 元,這也是保險保障基金出手資金最大的一次。
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餘(yu) 額(匯算清繳前)為(wei) 1829.98億(yi) 元,其中財產(chan) 險保障基金1130.89億(yi) 元,占61.8%;人身險保障基金699.09億(yi) 元,占38.2%。
下一步,保險保障基金將很快出手,未來,保險保障基金規模會(hui) 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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