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正式出爐:編製925人司局級107名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今日下午,中國機構編製網公布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職能配置、內(nei) 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方案顯示,中國銀保監會(hui) 機關(guan) 事業(ye) 編製為(wei) 925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以下為(wei) 銀保監會(hui) 三定方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黨(dang) 的十九屆三中全會(hui) 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jue) 定》、《深化黨(dang) 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人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是國務院直屬事業(ye) 單位,為(wei) 正部級。

第三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監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dang) 對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監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依規對全國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合法、穩健運行,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對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開展係統性研究。參與(yu) 擬訂金融業(ye) 改革發展戰略規劃,參與(yu) 起草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重要法律法規草案以及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製度。起草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提出製定和修改建議。

(三)依據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製度,製定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審慎監管與(yu) 行為(wei) 監管規則。製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e) 保理公司、地方資產(chan) 管理公司等其他類型機構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製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ye) 務活動的監管製度。

(四)依法依規對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及其業(ye) 務範圍實行準入管理,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製定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行為(wei) 管理規範。

(五)對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nei) 部控製、資本充足狀況、償(chang) 付能力、經營行為(wei) 和信息披露等實施監管。

(六)對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實行現場檢查與(yu) 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yu) 合規評估,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

(七)負責統一編製全國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予以發布,履行金融業(ye) 綜合統計相關(guan) 工作職責。

(八)建立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風險監控、評價(jia) 和預警體(ti) 係,跟蹤分析、監測、預測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運行狀況。

(九)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和保險業(ye) 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guan) 組織協調工作。

(十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guan) 業(ye) 務工作。

(十二)參加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國際組織與(yu) 國際監管規則製定,開展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的對外交流與(yu) 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ye) 金融機構監事會(hui) 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黨(dang) 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圍繞國家金融工作的指導方針和任務,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微觀審慎監管、行為(wei) 監管與(yu) 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按照簡政放權要求,逐步減少並依法規範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you) 化金融服務,向派出機構適當轉移監管和服務職能,推動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業(ye) 務和服務下沉,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ti) 經濟功能。

第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設下列內(nei) 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dang) 委辦公室)。負責機關(guan) 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chuan) 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yu) 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對國內(nei) 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製等開展係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guan) 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谘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yu) 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監管統計製度、監管報表的編製披露以及行業(ye) 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hui) 計部(償(chang) 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係統年度財務預決(jue) 算。建立償(chang) 付能力監管指標體(ti) 係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guan) 政策和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對小微企業(ye) 、“三農(nong) ”和特殊群體(ti) 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範股東(dong) 行為(wei) 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guan) 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jia) 。提出整改、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托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jia) 。提出整改、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yu) 案件處置局(銀行業(ye) 與(yu) 保險業(ye) 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ye) 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機構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等功能監管。為(wei) 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創新業(ye) 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金融科技等新業(ye) 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guan) 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ye) 和保險業(ye)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ti) 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chuan) 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guan) 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cong) 事相關(guan) 法定金融業(ye) 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guan) 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guan) 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guan) 宣傳(chuan) 教育、政策解釋和業(ye) 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ye) 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ye) 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製商業(ye) 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製商業(ye) 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ye) 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ye) 銀行、民營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十八)農(nong) 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nong) 村中小銀行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yu) 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guan) 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二十)財產(chan) 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chan) 保險、再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管理。製定保險中介從(cong) 業(ye) 人員行為(wei) 規範和從(cong) 業(ye) 要求。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wei) ,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jia) 、預警和監控體(ti) 係的具體(ti) 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二十四)信托監管部。承擔信托機構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指導信托業(ye) 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chan) 管理公司、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ge) 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ti) 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dang) 委組織部)。承擔機關(guan) 、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ye) 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係統黨(dang) 的組織建設和黨(dang) 員教育管理。

機關(guan) 黨(dang) 委(黨(dang) 委宣傳(chuan) 部)。負責機關(guan) 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dang) 群工作,負責係統黨(dang) 的思想建設和宣傳(chuan) 工作。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機關(guan) 事業(ye) 編製925名。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含機關(guan) 黨(dang) 委專(zhuan) 職副書(shu) 記1名,機關(guan) 紀委書(shu) 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hui) 計師各1名)。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派出機構、所屬事業(ye) 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hui) 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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