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最新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對保險業(ye) 和保險業(ye) 從(cong) 業(ye) 人員具有重要意義(yi) ,本文是《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的內(nei) 容細則。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的內(nei) 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以規範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wei) ,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nei) ,包括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和個(ge) 人保險代理機構或個(ge) 人,包括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個(ge) 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是指專(zhuan) 門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企業(ye) ,包括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yu) 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是指從(cong) 事銷售赛马会APP下载官网或者進行相關(guan) 損失調查、理賠等業(ye) 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有關(guan)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四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遵循自願、誠信、公平競爭(zheng) 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的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代理人履行監督職責。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範圍內(nei) 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業(ye) 務許可
第六條 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采取以下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dong) 符合本規定要求,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的,不得以銀行貸款和各種形式投資非自有資金;
(二)注冊(ce) 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托管;
(三)營業(ye) 執照記錄的經營範圍符合有關(guan) 規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關(guan) 規定;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資格;
(七)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nei) 部控製製度,商業(ye) 模式科學合理;
(八)有適合業(ye) 務規模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業(ye) 務和財務信息管理體(ti) 係;
(十)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wei)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dong) :
(一)近五年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接受有關(guan) 部門調查的;
(三)因嚴(yan) 重失信被國家有關(guan) 單位確定為(wei) 失信聯合處罰對象,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近五年內(nei) 有其他嚴(yan) 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ye) 的;
(5)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督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wei) 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股東(dong) 的情形。
第九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單獨投資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保險公司、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qin) 屬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應當符合履行職責的有關(guan) 規定。
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於(yu) 注冊(ce) 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ce) 資本5000萬(wan) 元。
注冊(ce) 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最低注冊(ce) 資本為(wei) 2000萬(wan) 元。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注冊(ce) 資本必須是實收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字樣應包含在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名稱中。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名稱不得與(yu) 現有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相同,除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與(yu) 其他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具有相同的實際控製人外。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應規範使用機構的縮寫(xie) ,明確標識行業(ye) 的細分類別,不得混淆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的概念,並在宣傳(chuan) 工作中明確標識保險代理一詞。
第十二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ye) 執照,主營業(ye) 務依法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有關(guan) 部門的營業(ye) 執照;
(二)主營業(ye) 務狀況良好,近兩(liang) 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三)與(yu) 主營業(ye) 務相關(guan) 的保險代理業(ye) 務來源;
(四)營業(ye) 場所或銷售渠道便利;
(五)有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險業(ye) 務信息係統與(yu) 保險公司對接,業(ye) 務和財務數據可以獨立於(yu) 主營業(ye) 務單獨查詢統計;
(六)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ye) 務管理製度和機製;
(七)有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條件。
因嚴(yan) 重失信行為(wei) 被國家有關(guan) 單位認定為(wei) 失信聯合處罰對象,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近五年有其他嚴(yan) 重失信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
第十三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分別指定保險業(ye) 務負責人為(wei) 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
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應當行為(wei) 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交申請材料,並披露有關(guan) 信息。
法定機構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應當及時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並披露有關(guan) 信息。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執行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應當通過談話、詢問、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和審查申請人股東(dong) 的經營和誠信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ye) 務發展計劃、內(nei) 部控製體(ti) 係建設、人員結構、信息係統配置和運行,並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了保險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具體(ti) 辦法。
第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作出批準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決(jue) 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並及時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中登記相關(guan) 信息。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jue) 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shu) 麵決(jue) 定,說明原因。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繼續存在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經營範圍、公司章程的變更登記,確保名稱中沒有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七條 經營區域不限於(yu) 注冊(ce) 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
經營區域不限於(yu) 注冊(ce) 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外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應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時,應當首先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指定其負責行政許可申請、監督報告和報告的提交,並負責其他分支機構的管理。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和業(ye) 務部門。
第十八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營保險代理業(ye) 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和分支機構近一年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二)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和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接受有關(guan) 部門調查;
(三)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及分支機構近一年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或100人以上異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近兩(liang) 年設立的分支機構經營不滿一年退出市場的;
(五)有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製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業(ye) 務財務信息管理係統等與(yu) 業(ye) 務相匹配的設施;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因嚴(yan) 重失信被國家有關(guan) 單位認定為(wei) 失信聯合處罰對象,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近五年有其他嚴(yan) 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設立新的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
第十九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分支機構應當自營業(ye) 執照登記之日起15日內(nei) ,書(shu) 麵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登記相關(guan) 信息,按照規定公開披露,並提交申請材料或報告材料。
第二十條
經法人機構授權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後,可以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並應當及時通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報告有關(guan) 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應當指定分支機構負責該地區所有保險代理業(ye) 務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日內(nei) 通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報告,並按照規定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ye) 場所;
(二)變更股東(dong) 、注冊(ce) 資本或者組織形式的;
(三)變更股東(dong) 姓名、姓名、出資額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權投資、境外保險機構和非營業(ye) 機構的設立;
(六)分立、合並、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代理業(ye) 務活動;
(七)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的;
(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報告。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發生前款規定的有關(guan) 情形,應當符合國務要求醫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報告,並按照規定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ye) 場所;
(二)變更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
(三)變更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ye) 務授權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和法人機構變更涉及許可證記錄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返還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以下人員:
(一)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省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三)其他行使公司經營管理重要職權的人員。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專(zhuan) 以上學曆;
(二)從(cong) 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cong) 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學曆要求不受第一款(一)項的限製。
省級以外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保險專(zhuan) 業(ye) 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前兩(liang) 款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以外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chan) 、挪用財產(chan) 、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秩序,被判處五年以上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刑罰;
(3)破產(chan) 清算公司、企業(ye) 董事、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ye) 破產(chan) 負有個(ge) 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ye) 破產(chan) 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
(4)公司、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吊銷營業(ye) 執照,責令關(guan) 閉,並承擔個(ge) 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ye) 吊銷營業(ye) 執照之日起三年以上;
(5)擔任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對被吊銷許可證承擔個(ge) 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被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不超過3年;
(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行為(wei) 或者違紀行為(wei) 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七)金融監管機構決(jue) 定在一定期限內(nei) 禁止進入金融業(ye) 的,期限未滿;
(八)被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不超過2年的;
(九)正在接受司法機關(guan) 、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查;
(十)個(ge) 人所承擔的大額債(zhai) 務到期未清償(chang) ;
(十一)因嚴(yan) 重失信被國家有關(guan) 單位確定為(wei) 失信聯合處罰對象,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近五年內(nei) 有其他嚴(yan) 重失信不良記錄;
(十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與(yu) 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guan) 係,並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省級分公司以外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至多為(wei) 兩(liang) 家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兼任其他經營管理職務的,應當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主要負責人,未經股東(dong) 大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批準,不得在有利益衝(chong) 突的機構兼職。
第三十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審批的,應當如實填寫(xie) 申請表並提交有關(guan) 材料。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擬任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或談話。
第三十一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保險法規和有關(guan) 知識測試。
第三十二條 同一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內(nei) 調任、兼任其他職務,無需重新審批資格。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自決(jue) 定之日起5日內(nei) ,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中登記有關(guan) 信息,並按照規定公開披露。
第三十三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自起訴之日起5日內(nei) 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中登記有關(guan) 信息。
第三十四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支機構以外的主要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任命的,免除其職務;經批準的,自動失效:
(一)保險專(zhuan) 業(ye) 資格後,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2個(ge) 月以上未任命;
(二)離開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
(三)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禁止進入保險業(ye) 的行政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臨(lin) 時負責人,但臨(lin) 時負責人不得超過3個(ge) 月,同一職位不得連續任命臨(lin) 時負責人: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辭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lin) 時負責人應當具有相當於(yu) 履行職責的能力,並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guan) 要求。
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任命臨(lin) 時負責人的,應當自決(jue) 定之日起5日內(nei) 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中登記有關(guan) 信息。
第三節 從(cong) 業(ye) 人員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品行良好的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聘請品行良好的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ge) 人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招聘的管理,製定規範統一的招聘政策、標準和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不得聘托:
(一)因貪汙、受賄、侵占財產(chan) 、挪用財產(chan) 或者破壞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秩序而被判處五年以上刑罰的;
(二)金融監管機構決(jue) 定在一定期限內(nei) 禁止進入金融業(ye) 的;
(三)因嚴(yan) 重失信被國家有關(guan) 單位確定為(wei) 失信聯合處罰對象,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處罰,或者近五年內(nei) 有其他嚴(yan) 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的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具備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所需的專(zhuan) 業(ye) 能力。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nei) 容至少應包括業(ye) 務知識、法律知識和職業(ye) 道德。
保險公司、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保險兼職機構可以委托保險中介行業(ye) 自律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登記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僅(jin) 限於(yu) 通過一個(ge) 機構登記。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登記執業(ye) ,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及時注銷執業(ye) 登記。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ge) 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ge) 人保險代理人製度。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四十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應當將許可證和營業(ye) 執照放在住所或者營業(ye) 場所的顯著位置。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將加蓋法人公章的許可證複印件和分支機構營業(ye) 執照放在營業(ye) 場所的顯著位置。
保險兼業(ye) 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複印件。
不得偽(wei) 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ye) 務:
(一)代理銷售赛马会APP下载官网;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3)代理相關(guan) 保險業(ye) 務的損失調查和索賠;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guan) 業(ye) 務。
第四十二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一)、(二)項業(ye) 務和其他業(ye) 務,可以經營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業(ye) 務。
保險公司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除同一保險集團保險子公司之間的保險代理業(ye) 務外,財產(chan) 保險公司隻能在會(hui) 計年度內(nei) 代理個(ge) 人保險公司業(ye) 務,個(ge) 人保險公司隻能在會(hui) 計年度內(nei) 代理財產(chan) 保險公司業(ye) 務。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不得超過被保險代理公司的業(ye) 務範圍和經營區域;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不得在主營業(ye) 場所以外設立代理網點。
第四十四條 除相關(guan) 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chan) 品外,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和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chan) 品。
在銷售合格的非保險金融產(chan) 品之前,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和個(ge) 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第四十五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按照明確職責、加強製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製度;明確控製責任,建立合規製度,注重自律,加強內(nei) 部責任,確保穩定運行。
第四十六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在所屬機構的授權範圍內(nei) 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
保險公司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其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授權代表其他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業(ye) 務。個(ge) 人保險代理人所屬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變更執業(ye) 登記,增加授權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保險代理人通過互聯網、電話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專(zhuan) 門的賬簿,記錄保險代理機構的收支情況。
第四十九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行業(ye) 代理機構收取保險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保險費賬戶結算。
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和兼職保險機構應當開立獨立的傭(yong) 金收取賬戶。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開立或者使用其他與(yu) 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有關(guan) 的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標準化的業(ye) 務檔案。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業(ye) 務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
(1)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保單號、產(chan) 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方式、保險日期、保險期等;
(二)被理保險公司收取和交付保險費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yong) 金金額及收取情況;
(四)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姓名、領取報酬金額、領取報酬賬戶等。為(wei) 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業(ye) 務信息。
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的業(ye) 務檔案至少應包括前款第(1)至(3)項,並列出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姓名及其執業(ye) 登記號,為(wei) 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
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和兼職保險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加強信息建設,通過業(ye) 務信息係統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保險信息,並與(yu) 保險公司約定保密、合理使用保險信息。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文件和材料;代理關(guan) 係終止後,剩餘(yu) 文件和材料應當在30日內(nei) 交付給被保險公司。
第五十三條
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保險代理人,應當與(yu) 被保險代理公司簽訂書(shu) 麵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yi) 務,明確保費、傭(yong) 金支付期限和違約賠償(chang) 責任。委托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
保險代理人應當按照保險公司的授權代表保險業(ye) 務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yi) 簽訂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wei) 有效。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行為(wei) 的,其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程中應當製作並出示客戶通知。客戶通知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名稱、營業(ye) 場所、業(ye) 務範圍、聯係方式、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或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及被保險公司;
(2)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與(yu) 被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有關(guan) ;
(三)投訴渠道及糾紛解決(jue) 方法。
第五十五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記錄被保險代理機構提供的宣傳(chuan) 資料。
被保險公司提供的宣傳(chuan) 材料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十六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業(ye) 務檔案、會(hui) 計賬簿、業(ye) 務賬簿、客戶通知和原始憑證,保管期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不少於(yu) 5年,保險期不少於(yu) 1年不少於(yu) 10年。
第五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為(wei) 政策保險業(ye) 務和政府委托業(ye) 務提供服務的,不得違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全麵向投保人披露赛马会APP下载官网的相關(guan) 信息,明確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減少或者免除責任、退保等費用扣除、現金價(jia) 值、猶豫期等條款。
第五十九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監管費交給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賬戶。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nei) 投保職業(ye) 責任保險或者繳納保證金。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職業(ye) 責任保險或者存款保證金之日起10日內(nei) ,將職業(ye) 責任保險單或者存款協議、存款原憑證提交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並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督信息係統中登記相關(guan) 信息。
兼職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投保職業(ye) 責任保險或者繳納保證金。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投保職業(ye) 責任保險,保險應持續有效。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投保的職業(ye) 責任保險對事故的賠償(chang) 限額不得低於(yu) 100萬(wan) 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chang) 限額不得低於(yu) 1000萬(wan) 元,也不得低於(yu) 上一年度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主營業(ye) 務收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繳納保證金的,按注冊(ce) 資本的5%繳納。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增加注冊(ce) 資本的,按比例增加保證金金額。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應當全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入商業(ye) 銀行,或者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存入商業(ye) 銀行。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注冊(ce) 資本減少;
(二)注銷許可證;
(三)投保合格職業(ye) 責任保險;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動使用保證金之日起5日內(nei) 書(shu) 麵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六十四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公司應聘請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利潤等財務狀況,並在每個(ge) 會(hui) 計年度結束後4個(ge) 月內(nei) 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guan) 審計報告。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專(zhuan) 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guan) 電子文本。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應當簽署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並加蓋機構印章。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經本機構注冊(ce) 的個(ge) 人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執業(ye) 登記信息管理,及時登記個(ge) 人信息和授權範圍,接受處罰、聘任或終止委托關(guan) 係,確保執業(ye) 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個(ge) 人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代理機構的行為(wei) 承擔管理責任,維護人員有序流動,加強日常管理、監控和問責,防止其超出授權範圍或者從(cong) 事違法活動。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定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管理製度。明確界定負責團隊組織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團隊主管)的職責,將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的銷售行為(wei) 合規性與(yu) 團隊主管的考核、獎懲掛鉤。個(ge) 人保險代理人有違法行為(wei) 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追究團隊主管的責任。
第七十條 保險代理人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在辦理保險業(ye) 務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二)隱瞞與(yu) 保險合同有關(guan) 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職業(ye) 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製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六)偽(wei) 造、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wei) 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ye) 務便利為(wei) 其他機構或者個(ge) 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在業(ye) 務活動中泄露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ye) 秘密。
第七十一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員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
第七十二條
在開展保險代理業(ye) 務的過程中,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合同以外的報酬和其他財產(chan) ,或者利用執行保險代理業(ye) 務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不得以虛假廣告、虛假宣傳(chuan) 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破壞競爭(zheng) 對手的商業(ye) 聲譽,擾亂(luan) 保險市場秩序。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人不得與(yu) 非法從(cong) 事保險業(ye) 務或者保險中介業(ye) 務的機構或者個(ge) 人進行保險代理業(ye) 務。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不得直接從(cong) 保險費中扣除保險傭(yong) 金。
第七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第七十七條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和兼職保險機構不得以支付費用或購買(mai) 赛马会APP下载官网作為(wei) 招聘員工的條件,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回報,不得以直接或間接開發人員的數量作為(wei) 員工報酬的主要依據。
第七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自願加入保險中介行業(ye) 的自律組織。
保險中介行業(ye) 自律組織依法製定保險代理人自律規則,按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保險代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保險中介行業(ye) 自律組織依法製定章程,向批準其設立的登記行政機關(guan) 申請審查,並報保險監督行政機關(guan) 備案。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七十九條
退出保險代理市場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guan)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取消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一)依法撤銷、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的;
(二)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chan) 終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法人機構應當及時退還許可證原件;許可證不能退還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告中說明。
被注銷許可證的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和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終止其保險代理機構的業(ye) 務活動。
第八十條
注銷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許可證後,公司繼續存在的,不得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並依法辦理名稱、經營範圍、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確保名稱中沒有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許可證的,三年內(nei) 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因其他原因取消許可證的,一年內(nei) 不得再申請許可證。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兼職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及時注銷個(ge) 人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代理機構的執業(ye) 登記:
(一)禁止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進入保險業(ye) 的行政處罰;
(二)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ye) ;
(三)保險公司、保險專(zhuan) 業(ye) 因其他原因停業(ye) 、解散或者不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行業(ye) 代理機構、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終止保險代理業(ye) 務活動時,應當妥善處理債(zhai) 權債(zhai) 務關(guan) 係,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轄區內(nei)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注意對轄區內(nei)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wei) 監督,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實施行政處罰,采取其他監督措施。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對轄區內(nei) 的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和其他監管措施時,應當對涉及該行為(wei) 的保險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和其他監管措施。
第八十四條
根據監管需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公司以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進行監督談話,要求其說明業(ye) 務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第八十五條 根據監管需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任命監管人員參加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dong) 大會(hui) 、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董事會(hui) 。
第八十六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保險代理業(ye) 務管理混亂(luan) ,從(cong) 事重大違法活動,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應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要求,限期整改、停業(ye) 、撤銷或終止保險代理業(ye) 務授權。
第八十七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營業(ye) 執照及相關(guan) 事項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履行報告義(yi) 務;
(二)資本是否真實、全額;
(三)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ye) 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真實;
(七)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報告、報表、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八)內(nei) 部控製製度是否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
(九)省級分公司以外高級管理人員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
(十)員工管理職責是否有效履行;
(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是否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guan) 規定;
(十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兼業(ye) 代理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包括前款規定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內(nei) 容。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檢查保險公司是否有效履行其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的控製職責。
第八十八條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調查人員不少於(yu) 兩(liang) 人,出示法律文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shu) ;監督檢查、調查人員少於(yu) 兩(liang) 人或者未出示法律文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shu) 的,檢查、調查單位和個(ge) 人有權拒絕。
第八十九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委托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社會(hui) 中介機構在現場檢查中提供相關(guan) 服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shu) 麵委托協議。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專(zhuan) 業(ye) 保險機構和兼職保險機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未取得許可證,非法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五萬(wan) 元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guan) 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有關(guan) 保險代理營業(ye) 執照或者其他行政許可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批準,並給予警告,申請人不得在一年內(nei) 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第九十二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險代理營業(ye) 執照或者其他行政許可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撤銷,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不得在三年內(nei) 再次申請行政許可。
第九十三條
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聘用不合格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2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機構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未按規定聘任省級分公司以外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臨(lin) 時負責人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指定保險代理業(ye) 務負責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專(zhuan) 業(ye)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未委托或聘請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或者未按照規定登記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警告機構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五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對保險兼業(ye)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在許可證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放置許可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的;
(四)未按規定公告的。
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對保險兼業(ye)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ye) 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zhuan) 門賬簿記錄業(ye) 務收支的。
第九十八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未經法人機構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直接負責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活動超出規定業(ye) 務範圍和經營區域的;
(二)與(yu) 非法從(cong) 事保險業(ye) 務或者保險中介業(ye) 務的機構或者個(ge) 人發生保險代理業(ye) 務往來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有本規定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對保險兼業(ye)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員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wan) 元。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二條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未按照本規定提交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或者未按照本規定提供有關(guan) 信息、資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保險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警告直接負責保險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限製業(ye) 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e) 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對保險兼業(ye)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編製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的;
(二)依法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的。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糾正並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ce) 資本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或管理業(ye) 務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七)違反規定使用保證金的;
(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ye) 務的;
(九)直接從(cong) 保險費中扣除保險傭(yong) 金的。
第一百零九條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不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wan) 元。
第一百一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法律、行政法規不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wan) 元;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禁止有關(guan) 責任人員終身進入保險業(ye) 。
第一百一十二條 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cong) 業(ye) 人員在原工作期間違反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違反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的;
(三)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規定幹預保險代理市場傭(yong) 金水平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wei)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zhuan) 業(ye) 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ye) 機構。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保險代理業(ye) 務的外資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於(yu) 其規定。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前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繼續保留,不完全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具體(ti) 適用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製定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規定中關(guan) 於(yu) 5日、10日、15日、20日的規定,是指不含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於(yu) 2009年9月25日發布的《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監管條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09年第5號)、2013年1月6日發布的《保險銷售從(cong) 業(ye) 人員監管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13年第2號)、2013年4月27日發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修訂》<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兼業(ye) 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令2013年第7號)和2000年8月4日發布的《保險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0〕同時廢除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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