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承認保險金額的,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簡單來說,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就是買(mai) 保險,需要被保險人死亡才能支付。
擴展資料
1.保險合同是商業(ye) 保險中投保人與(yu) 保險公司約定權利義(yi) 務的合同。
2、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險單和保險單,兩(liang) 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括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有時保險單會(hui) 以簡化的方式更換保險憑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標準化條款,保險合同可以是雙方簽訂的書(shu) 麵協議;保險合同可以是臨(lin) 時保險單。
3.一般來說,標準化的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注釋、附件批準、其他相關(guan) 保險文件、雙方聲明和其他書(shu) 麵協議組成。
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問題
最常見的問題之一是:如果被保險人自殺,如何賠償(chang) ?
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雙方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成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約定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是一般保險合同生效的規定。本條特別規定了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的有效條件,即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shu) 麵同意件的合同無效。這是因為(wei) 被保險人死亡是支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不可能是受益人,這可能有故意謀殺被保險人賺取保險金的風險。因此,本條規定,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該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經書(shu) 麵同意,被保險人應當承認保險金額。
父母為(wei) 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規定的限製。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18歲以下的公民為(wei) 未成年人,即父母為(wei) 18歲以下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未經子女書(shu) 麵同意,不得承認保險金額。這主要是考慮到父母會(hui) 考慮他們(men) 的未成年子女,而不會(hui) 做任何損害他們(men) 利益的事情。
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轉讓或者質押的,保險單持有人可以成為(wei) 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本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書(shu) 麵同意,本保險合同的保險單不得轉讓或者質押,以防止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謀殺被保險人賺取保險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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