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八十九條保險法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

第八十九條保險法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

經營人壽保險業(ye) 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或者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設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本條是關(guan) 於(yu) 保險公司解散及其清算的規定。

一是解散原因增加股東(dong) 大會(hui) 和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解散;

二是將解散審批機構從(cong)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改為(wei)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隻有中國保監會(hui) 有權決(jue) 定公司解散;

三是增加規定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因依法撤銷而解散,僅(jin) 限於(yu) 分立合並。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插圖

擴展資料

解散保險公司的原因

保險公司解散是指成立的保險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律原因終止經營活動,開始公司清算,處理未結算或消除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wei)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有關(guan) 規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強製解散兩(liang) 種情況。

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指公司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終止公司活動或消除保險人資格。任意解散有三個(ge) 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ye) 期屆滿,或公司章程解散日期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預定目標無法實現時,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權力機構的決(jue) 議或決(jue) 定。根據中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jue) 權的股東(dong) 、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決(jue) 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出席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持有的一半以上表決(jue) 權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並。分立是指分解成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的公司的公司。合並分為(wei) 吸收合並或新合並。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合並,被吸收公司自動解散;兩(liang) 家以上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稱為(wei) 新合並,參與(yu) 合並的公司自動解散。公司合並由公司權力機構決(jue) 定或決(jue) 定。因此,合並解散作為(wei) 合並的結果,實際上是由公司權力機構決(jue)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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