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銀行保險業(ye) 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不受法律法規的約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讓我們(men) 了解一下。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讓我們(men) 了解一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e) 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為(wei) 促進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量和效率,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科學健康發展,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製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本準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本準則是中國銀行和保險機構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計劃監督製度。本準則主要創新:
一是正式將黨(dang) 的領導與(yu) 公司治理有機結合的要求寫(xie) 入監管製度。
在監管製度層麵,首次對國有機構黨(dang) 的領導與(yu) 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提出總體(ti) 要求,明確民營機構要積極發揮黨(dang) 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是吸收和整合現有銀行業(ye) 監管法規和保險業(ye) 監管法規的核心內(nei) 容,進一步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法規。
第三,借鑒引進《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倡導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對待全體(ti) 股東(dong) ,明確董事會(hui) 執行高標準職業(ye) 道德標準,注重保護利益相關(guan) 者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員工參與(yu) 公司治理,落實環境社會(hui) 治理責任,發展綠色金融。
本準則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dang) 的領導、股東(dong) 大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級管理、利益相關(guan) 者和社會(hui) 責任、激勵約束機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內(nei) 部控製和附件。
本準則明確了各治理主體(ti) 的職責,加強了治理機製運行的標準化,重點包括:
明確股東(dong) 權利義(yi) 務、股東(dong) 大會(hui) 職權、股東(dong) 大會(hui) 會(hui) 議表決(jue) 等有關(guan) 規定;
強調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選拔、職責和履職保障,明確董事會(hui) 及其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的組成、職權和會(hui) 議表決(jue) ;
規範監事的選拔和履職,以及監事會(hui) 和高管的設立和運作;
要求銀行和保險機構完善激勵約束機製,完善信息披露製度和機製,加強風險管理、內(nei) 控和內(nei) 外審計。
本準則的發布和實施是中國銀行業(ye)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精神,完善銀行業(ye) 保險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對促進銀行業(ye) 保險機構加強風險防治,實現高質量發展,建立新的發展模式具有重要意義(yi) 。
下一步,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將指導和督促銀行和保險機構認真落實本準則,繼續加強公司治理和監督,不斷提高中國銀行和保險機構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努力建立中國特色銀行和保險公司治理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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