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代客戶簽名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國內(nei) 保險業(ye) 務員數量超過710萬(wan) ,比2014年底翻了一番,創下了保險業(ye) 曆史增員的最高紀錄。值得注意的是,在營銷人員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如整體(ti) 質量難以保證,保險公司職業(ye) 管理規範不能及時匹配,或很可能導致新的銷售誤導等不良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在營銷人員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如整體(ti) 質量難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專(zhuan) 業(ye) 管理規範不能及時匹配,或很可能導致新的銷售誤導等不良現象。最近,作者收集了保險銷售人員因代理簽名、偽(wei) 造簽名和未履行通知義(yi) 務而引起的保險糾紛案件。通過分析案件中各方的責任,為(wei) 保險消費者和保險企業(ye) 提供一定的參考。

案例1.銷售員代客戶簽名被起訴

2013年,廣州李先生為(wei) 兒(er) 子投保了一份兒(er) 童保險保險,支付期為(wei) 6年。根據保險條款,投保人在保險支付期間因疾病或事故死亡的,可以在保險期間免除剩餘(yu) 的保險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不幸的是,一年後,被保險人吳先生死於(yu) 疾病治療。

此後,吳先生的妻子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向前走保險公司申請保費豁免,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但後續過程並不順利。經保險公司調查,吳先生早在投保前就被診斷為(wei) 重症肝炎,屬於(yu) 帶病投保,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但吳先生的妻子也反駁說,保險書(shu) 不是吳先生自己簽的,而是銷售人員簽的。吳先生在投保時根本沒有看到保險書(shu) 和保險條款,無法通知。吳先生的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訴,因為(wei) 雙方糾紛難以達成協議。

合同是否成立有分

事實上,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兩(liang) 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wei)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也是建立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完全履行保險程序,導致法律通知義(yi) 務的規避,在這種情況下,發布的保險單自始至終存在缺陷,導致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免除保費的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wei) ,雖然被保險人的簽名是由他人簽署的,但被保險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實際上已經履行。雖然被調查的被保險人確實生病了,但由於(yu) 他沒有看到保險書(shu) ,顯然不能履行通知義(yi) 務,因此,應免除保費。雙方是誰,具體(ti) 責任如何定義(yi) ?

保險企業(ye) 仍需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法院認為(wei) ,雖然案件由銷售人員簽署,但保險合同已履行一年多,投保人也按時支付保險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我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yi) 實施民事行為(wei) 而不否認,視為(wei) 同意。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已經成立。

此外,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明確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有義(yi) 務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過失,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chang) 或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本案中,被保險人吳先生未否認銷售人員簽字的行為(wei) ,視為(wei) 同意。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後的法律後果應當承擔。此外,在本案中,吳先生的代理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義(yi) 務,由此產(chan) 生的責任由吳先生自己承擔。

但在本案中,因代簽字的投保人吳先生應承擔責任,但保險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作為(wei) 一家專(zhuan) 業(ye) 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我們(men) 應該知道如實告知保險合同的義(yi) 務,並有責任提醒被保險人,指導他填寫(xie) 保險書(shu) ,並要求他親(qin) 自簽字。顯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不僅(jin) 沒有這樣做,而且違反了職業(ye) 規定,沒有被保險人吳先生的書(shu) 麵授權,導致吳先生沒有履行通知義(yi) 務,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代理人的失職行為(wei) 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後,經筆跡鑒定,法院證實投保人的簽名確實不是吳先生的筆跡。經調解,本案最終進行了融資賠償(chang) ,保險公司承擔了部分賠償(chang) 責任。

案例2.偽(wei) 造客戶簽名,保險合同有效嗎?

電話回訪發現問題

去年,一家保險公司通過日常電話回訪致電投保人周先生:您是否收到了公司的保險合同,並對合同內(nei) 容有了詳細的了解?然而,周先生表示,他從(cong) 未購買(mai) 過公司的保險,也從(cong) 未收到過公司的保險合同,並聲明保險合同中的簽名不是他自己簽的。

奇怪的是,經雙方核實,合同中列出的客戶信息確實是周先生的個(ge) 人信息。為(wei) 什麽(me) ?周先生很困惑。

據進一步了解,周先生與(yu) 保險合同簽訂的代理人何先生原本認識,何先生也向周先生招攬了保險業(ye) 務,但周先生從(cong) 未計劃投保,並表示不明白為(wei) 什麽(me) 他的信息會(hui) 出現在這份保險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取消保險合同,而不是他自己簽署的。

最後,保險公司被認定為(wei) 代理人何某人欺詐。據報道,為(wei) 了通過保險公司的業(ye) 務體(ti) 係評估獲得相關(guan) 津貼,何某利用周的信息填寫(xie) 保單,並在保單和保單簽字表上偽(wei) 造客戶簽名。

本人簽名的保單無效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死亡將被支付人身保險在合同中,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給予經濟補償(chang)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的保險條件合同保險金額合同無效。未經被保險人書(shu) 麵同意,以死亡為(wei) 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不得轉讓或質押。

此外,在中國保監會(hui) 的有關(guan) 規定中,對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作出了明確規定。個(ge) 人保險保險、健康和財務通知書(shu) 以及其他表示保險意願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由被保險人親(qin) 自填寫(xie) ,由他人填寫(xie) ,必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不得由他人簽字。保險公司發現代理人再次簽字或誤導客戶簽字的,應當與(yu) 代理人終止代理合同。”

本案中,被保險人周先生也是被保險人,沒有在原保險單上簽字認可,也沒有出示其他書(shu) 麵材料認可保險合同。因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客戶本人的意願,保險公司取消了保險合同;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的規定,保險公司也終止了與(yu) 何的代理合同關(guan)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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