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5年5月1日,中國存款保險製度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條例》。近日,中國金融發表了一篇題為(wei) 《中國存款保險製度的實施與(yu) 展望》的文章,介紹了存款保險製度的最新進展。近日,《中國金融》發表了一篇題為(wei) 《中國存款保險製度的實施與(yu) 展望》的文章,介紹了存款保險製度的最新進展。文章指出,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國3658家吸收存款的銀行金融機構已辦理保險手續。包括全國性銀行21家,其中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3家,大型銀行6家,股份製銀行12家;地方法人銀行金融機構3637家。
文章稱,2015年保費全部收取。主要有兩(liang) 個(ge) 特點:一是保費結構分布集中。大銀行和股份製銀行繳納的保費相對較多,占投保機構保費總額的70.8%。二是保費繳納對投保機構財務影響不大。根據2014年投保機構的業(ye) 務數據,2015年5月至12月的應付保費僅(jin) 占總存款成本(包括利息支出、業(ye) 務和管理費)、稅前利潤和運營成本的0.33%、0.59%和0.40%。
文章指出,目前,隨著製度的順利運行,應盡快實施風險差異利率機製,進一步發揮存款作用保險加強約束和風險防範。特別是目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已基本完成,基於(yu) 風險的存款保險差價(jia) 率更加緊迫。初步考慮,根據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確定的風險評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和當地金融生態環境的差異化,保持初始階段整體(ti) 利率水平基本穩定,加強市場約束,促進投保機構的謹慎經營和穩定發展。
文章還表示,指導投保人完善其賬戶管理和信息係統,實現同一存款人的數據合並,滿足提交保費基數和費率計算的要求。同時,在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際實踐和經驗,研究規劃和建設存款保險信息係統。研究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處置機製,充分發揮存款保險處置平台的作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認真研究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製的總體(ti) 要求和《存款保險條例》的具體(ti) 規定。同時,開始研究製定《存款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各項配套製度措施,為(wei) 依法履行存款保險職責提供保障。
2014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存款保險製度實施方案。2014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全文公布,征求公眾(zhong) 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存款保險條例》。2015年3月20日,國務院批準存款保險製度實施計劃,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認真組織實施。2015年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yu) 3月31日簽署《存款保險條例》,並於(yu) 2015年5月1日生效。這標誌著中國存款保險製度的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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