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根據該方法,中國保監會(hui) 對互助行為(wei) 實施許可管理,前提是互助構成保險或類似保險互助,並依法設立行政許可。有人建議,國家應製定相關(guan) 法律,明確構成互助保險的互助類別和監管方法,規範和指導非保險互助,實施備案管理。有人建議,國家應製定相關(guan) 法律,明確構成互助保險的互助類別和監管方法,規範和指導非保險互助,實施備案管理。
最近,國家開始對包括P2P互聯網金融平台,包括在線貸款平台,都進行了集中整改。最近,中國保監會(hui) 對個(ge) 人進行了互助保險記者還強調:這些互聯網公司沒有保險經營資格或保險中介經營資格,互助計劃也不是赛马会APP下载官网。”
在這裏,許多人同意中國保監會(hui) 的觀點,以互助計劃的名義(yi) 銷售保險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和其他非法行為(wei) 。但公眾(zhong) 可能不知道標準的互助保險,作者試圖做一個(ge) 分析。
規範的互助關(guan) 係是什麽(me) 關(guan) 係
合法的互助關(guan) 係應當民間互助成員自願發起,或由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服務機構管理和協助發起。
少數創始發起人牽頭發起並吸收後續成員。互助關(guan) 係成立後,應當委托所有互助關(guan) 係成員或者選舉(ju) 代表管理互助關(guan) 係,或者委托所有互助關(guan) 係成員或者其授權代表提供管理服務。
互助關(guan) 係和保險關(guan) 係有明顯的區別。保險關(guan) 係是指投保人支付保費,以保險人未來履行保險索賠義(yi) 務為(wei) 對價(jia) ;互助成員之間沒有義(yi) 務和對價(jia) 關(guan) 係。每個(ge) 成員平等支付較少的互助資金,以平等地從(cong) 所有其他互助成員那裏獲得幫助的機會(hui) 和權利。
互助關(guan) 係是自願的、自助的、互助的民事合同關(guan) 係。同時,所有互助成員必須為(wei) 了獲得任何成果、超額收入和資金使用而放棄互助基金的支付。
現行法律框架下互助關(guan) 係的合法性
(一)互助法律關(guan) 係。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保監會(hui) 於(yu) 2015年1月23日發布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督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相互保險辦法》),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hui) 批準,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互助保險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互助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者個(ge) 人,通過簽訂合同成為(wei) 會(hui) 員,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基金應當對合同約定的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zhuan) 業(ye) 、區域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由全體(ti) 會(hui) 員持有並通過互助合作為(wei) 會(hui) 員提供保險服務。
互助基金不是履行保險人對價(jia) 保險義(yi) 務的合格主體(ti) 對價(jia) 保險義(yi) 務的合格主體(ti) 主體(ti) ,基金本身也不是保險人。該基金屬於(yu) 會(hui) 員自治和共同治理的基金平台,互助成員通過簽訂合同成為(wei) 會(hui) 員。基金形成的基金平台應由所有互助成員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
從(cong) 監管的角度來看,中國保監會(hui) 屬於(yu) 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規範的,不得設立行政許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獨立決(jue) 定;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可以依法設立行政許可。尚未製定法律的,可以設立行政許可證。根據中國保監會(hui) 2014年2月14日頒布的《中國保監會(hui) 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五條,中國保監會(hui) 製定的規章製度和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立行政許可。派出機構製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立行政許可證,也不得對行政許可的實施作出具體(ti) 規定。
在上述《互助保險辦法》中對互助保險的定義(yi) 中,行政許可設置與(yu) 實施之間的差異似乎被混淆了。《互助保險辦法》旨在規範保險互助,但不清楚是否涵蓋所有互助,什麽(me) 類型的互助屬於(yu) 保險互助。
根據本辦法,中國保監會(hui) 對互助行為(wei) 實施許可管理,前提是互助構成保險或類似保險互助,並依法設立行政許可。作者建議,國家應製定有關(guan) 互助商業(ye) 存在的相關(guan) 法律,明確互助保險的互助類別和監管方法,規範和指導非保險互助,實施備案管理。
(二)規範的互助關(guan) 係不是非法金融活動。
(一)行政法認定互助關(guan) 係和非法集資。
《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e) 務活動辦法》(2011修訂)第588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cong) 事或者主要從(cong) 事存款吸收、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貸款、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交易等金融業(ye) 務活動的機構;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ye) 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cong) 事的下列活動:……(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yi) 向社會(hui) 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根據本辦法,依法應當取締的非法集資行為(wei) 屬於(yu)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或者金融活動。根據本辦法,依法應當取締的非法集資行為(wei) 屬於(yu)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或者金融活動。
顯然,標準化的互助關(guan) 係並不具有上述九項金融活動應該被禁止的特點。根據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本辦法旨在打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cong) 事容易導致債(zhai) 務鏈的銀行業(ye) 務,特別是承諾高利率貸款或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範圍內(nei) 的金融活動。
(二)刑法認定互助關(guan) 係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yi) 。非法集資一詞最早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於(yu) 1996年發布的《關(guan) 於(yu) 審理詐騙案件具體(ti) 適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本解釋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guan) 機關(guan) 批準向公眾(zhong) 籌集資金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ge) 人。
與(yu) 互助有關(guan) 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資詐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ti) 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明確了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四個(ge) 條件,即:(1)未經有關(guan) 部門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ti) 、推廣會(hui) 議、傳(chuan) 單、手機短信向社會(hui) 公開宣傳(chuan)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nei) 償(chang) 還貨幣、實物、股權;(4)向公眾(zhong) 吸收資金,即社會(hui) 的非特定對象。同時,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wei) 之一,符合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處罰,第(十)項規定,利用民間會(hui) 議、社會(hui) 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同時,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wei) 之一,符合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處罰,第(十)項規定,利用民間會(hui) 議、社會(hui) 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法釋[2010]18第二條(10)項最有可能適用互助關(guan) 係,但第二條(10)項確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前提是滿足第一條規定的四個(ge) 條件。
因此,標準化的互助關(guan) 係並不構成非法集資。因為(wei) 即使互助關(guan) 係的名稱是互助保險,這並不意味著它從(cong) 事保險金融活動或業(ye) 務。應具體(ti) 分析標準化互助關(guan) 係的具體(ti) 問題,不應因其表現形式、名稱征而被視為(wei) 涉嫌非法集資。當然,對於(yu) 以互助的名義(yi) 進行非法集資和欠款欺詐的機構和個(ge) 人,應堅決(jue) 打擊。
互助保險急需國家規範引導
互助保障和互助保險隻有一個(ge) 詞的區別,其法律關(guan) 係和性質完全不同,一種是普通民事法律關(guan) 係,另一種是金融必須執行許可經營的保險法律關(guan) 係。互助保險在國外也被稱為(wei) 互助保險(MutualInsurance),不是新事物,國外已經發展多年,相對成熟。
據瑞士再保險公司2015年發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全球互保市場總資產(chan) 已達8.1萬(wan) 億(yi) 美元,保費收入1.3萬(wan) 億(yi) 美元,占全球保險市場的27.1%。在世界十大保險市場中,五個(ge) 國家的相互保險市場份額超過其國內(nei) 保險市場的三分之一。世界上有9.2億(yi) 互助保險機構或會(hui) 員,110萬(wan) 互助合作保險機構。
從(cong) 以上數據可以看出,相互保險日益成為(wei) 一個(ge) 新的保險領域,加強立法、理論和法律研究日益重要,應引起國家有關(guan) 立法部門、專(zhuan) 家學者的關(guan) 注。為(wei) 了有利於(yu) 私人互助保障合同關(guan) 係,規範互助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使人們(men) 能夠更清楚地了解私人互助關(guan) 係,規範互助保險,防止偏差和偏差,成為(wei) 少數人釣魚和欺騙公共資金的工具。
互助關(guan) 係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仍然是一個(ge) 新名詞,因此更需要國家的標準指導和行業(ye) 標準的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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