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家庭財務寶典》

導讀:
為(wei) 了保證每個(ge) 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國家製定了社會(hui) 保險法,所有條款都與(yu) 個(ge) 人生活和工作密切相關(guan) 。那麽(me) ,如何解釋社會(hui) 保險法的實施細則呢?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自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社會(hui) 法的頒布和實施,在支持社會(hui) 保險製度方麵發揮了法律和政策的作用。

在此之前,由於(yu) 缺乏法律保障,社會(hui) 保險製度缺乏明確的價(jia) 值取向,降低了對人民合法社會(hui) 權益的保障。

那麽(me) ,社會(hui) 保險法的實施標準是什麽(me) 呢?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開始征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草案的公眾(zhong) 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待遇,並明確了基本養(yang) 老保險個(ge) 人賬戶餘(yu) 額可以繼承。

社會(hui) 保險法將於(yu) 2011年7月1日生效。草案明確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死亡,可以繼承個(ge) 人賬戶餘(yu) 額。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個(ge) 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保留個(ge) 人賬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hui) 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至滿。未繼續繳費或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請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

不願延長繳費至滿15年或轉入新型農(nong) 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hui) 養(yang) 老保險的,可申請一次性向本人支付個(ge) 人賬戶存儲(chu) 金額。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社會(hui) 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李建飛表示,明確了社會(hui) 保險法製度的需要,重點是解決(jue) 以往的退保問題和碎片化問題。

也有專(zhuan) 家質疑草案的個(ge) 別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因搶救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範圍,具體(ti) 管理辦法由統籌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基本合並。

社會(hui) 保險法實施細則是社會(hui) 保險法具體(ti) 安排的補充說明,是在當前社會(hui) 保險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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