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guan) 係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法、保險業(ye) 組織法、保險監管法等。所有有關(guan) 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都屬於(yu) 保險法。所有有關(guan) 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yi) 務都屬於(yu) 保險法。
一、修改保險法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內(nei) 容
(一)刪除第七十九條中的代表機構。
(2)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為(wei) :從(cong) 事保險銷售的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良好的行為(wei) 和保險銷售所需的專(zhuan) 業(ye) 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wei) 準則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三)刪除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中的或者個(ge) 人。
(4)刪除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登記,領取營業(ye) 執照。保險行業(ye) 代理機構應當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辦理變更登記。
(5)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為(wei)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經紀人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備從(cong) 事保險代理業(ye) 務或者保險經紀業(ye) 務所需的專(zhuan) 業(ye) 能力。
(六)刪除第一百二十四條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使用保證金。
(七)刪除第一百三十條中的合法資格。
(8)刪除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九)將第一百六十五條改為(wei) 第一百六十四條,刪除第六項的或者代表機構。
(10)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保險專(zhuan) 業(ye) 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wei) 第一百六十七條,並刪除其中的資格。
(12)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wei) 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改為(wei)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撤銷資格。”
(十三)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wei) 第一百七十二條,刪除第一款中的並可吊銷其資格證書(shu) 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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