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購買(mai) 公司為(wei) 員工購買(mai) 意外險,給員工買(mai) 意外險?團體(ti) 意外險是為(wei) 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個(ge) 人意外傷(shang) 害風險提供保障。團體(t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是為(wei) 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個(ge) 人意外傷(shang) 害風險提供保障。與(yu) 個(ge) 人購買(mai) 的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沒有太大區別,僅(jin) 由單位統一投保。
事故無處不在,現在人們(men) 的風險意識越來越高,購買(mai) 保險也很自然。現在,隨著這種意識的增強,我們(men) 的許多企業(ye) 也為(wei) 員工購買(mai) 了一個(ge) 團體(ti) 意外險,希望在員工有風險時減少賠償(chang) 損失。
購買(mai) 公司為(wei) 員工購買(mai) 買(mai) 意外險,為(wei) 員工購買(mai) 意外險!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的企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私營非企業(ye) 、基金會(hui) 、律師事務所、會(hui) 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ge) 體(ti) 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為(wei) 本單位全體(ti) 職工或者職工繳納工傷(shang) 保險費。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shang)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從(cong)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為(wei) 員工購買(mai) 工傷(shang) 保險,否則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應當按照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承擔責任。
一、團體(t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是什麽(me) ?
它是一種集體(ti) 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其保險責任和支付方式與(yu) 個(ge) 人意外傷(shang) 害保險相同。由於(yu)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yu) 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guan) ,取決(jue) 於(yu) 被保險人的職業(ye) ,團體(ti) 成員從(cong) 事相同或相似的風險工作,因此與(yu)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相比,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是最有條件的團體(ti) 保險。
團體(t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可以說是對員工的一種福利,但也可以與(yu) 同行競爭(zheng) 來留住員工,這是一種平衡的手段。使企業(ye) 更加人性化,以人為(wei) 本。有時它可以轉移公司的風險,為(wei) 員工提供保障,以實現雙方的平衡,但單獨的團體(t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不能完全解決(jue) 經濟損失的賠償(chang) 。
二、團體(ti) 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案例
一家空調安裝公司為(wei) 張購買(mai) 了30萬(wan) 組意外傷(shang) 害保險,但張不幸意外,安裝空調意外墜落,嚴(yan) 重腦損傷(shang) ,最終死亡。隨後,張的家人向空調安裝公司和保險公司要求索賠,但被拒絕了!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不是拒絕賠償(chang) ,而是不知道賠償(chang) 誰?而張某的家人卻說:不賠家人,那該賠誰呢?因此,保險公司上訴。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不想拒絕賠償(chang) ,但不知道賠償(chang) 張的家人還是張的公司?因為(wei) 受益人沒有在保險中明確指定。法院認為(wei) ,集團意外傷(shang) 害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張家屬作為(wei) 法定繼承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
事故發生後,張的家人與(yu) 空調安裝公司達成協議,空調安裝公司一次性賠償(chang) 張的家人81.6萬(wan) 元。空調安裝公司認為(wei) ,30萬(wan) 組意外保險金額應自行獲得,公司用於(yu) 扣除賠償(chang) 。
但張家屬認為(wei) ,單位賠償(chang) 是單位賠償(chang) 的責任,保險公司賠償(chang) 30萬(wan) 保險金額。對此:法院裁定張家屬作為(wei) 法定繼承人獲得保險,單位無權獲得或扣除賠償(c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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