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7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
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ye) 稅和個(ge) 人所得稅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非企業(ye) 雇員提供保險等非有形產(chan) 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yong) 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計算征收營業(ye) 稅。非雇員從(cong) 聘用的企業(ye) 取得收入的,該企業(ye) 即為(wei) 雇員或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yi) 務人,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並代扣代繳稅款。
營改增試點全麵推開後,上述規定涉及的應稅行為(wei) 已納入營改增範圍,為(wei) 配合政策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就有關(guan) 問題予以明確。
根據梳理,《公告》明確的內(nei) 容包括:首先,明確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為(wei) 保險企業(ye) 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guan) 可以委托保險企業(ye) 代征;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為(wei) 保險企業(ye) 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個(ge) 人所得稅,由保險企業(ye) 按照現行規定依法代扣代繳。
同時,明確個(ge) 人保險代理人以其取得的傭(yong) 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ye) 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ge) 人所得稅。
其中,展業(ye) 成本為(wei) 傭(yong) 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餘(yu) 額的40%。
值得一提的是,“原來展業(ye) 成本是傭(yong) 金收入的40%,現在則是傭(yong) 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餘(yu) 額的40%,相當於(yu) 個(ge) 人稅務有所增加,但預計不大。”一位保險業(ye) 資深人士表達了自己的理解。
此外,還明確保險企業(ye) 可代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guan) 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保險企業(ye) 代個(ge) 人保險代理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guan) 出具詳細清單;主管國稅機關(guan) 為(wei) 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nei) 注明“個(ge) 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一位保險經紀公司人士表示,“營改增是一個(ge) 漸進的過程,其他地方會(hui) 一步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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