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的全國法院信息查詢頁麵上,發現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的許多地方分公司突然出現在這個(ge) 信托黑名單中。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開表示,執行困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難題,債(zhai) 務人逃避、逃避甚至抵製執行是一種長期存在的社會(hui) 疾病。
在此背景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yu) 2013年7月17日發布了《關(guan) 於(yu) 公布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法律釋放)〔2013〕17號)(以下簡稱不誠實被執行人規定),將具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規定義(yi) 務的被執行人列入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
這個(ge) 名單也被業(ye) 內(nei) 稱為(wei) 失信黑名單。
截至2016年10月9日,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統計,中國人壽共有120名不誠實被執行人記錄。絕大多數不誠實黑名單是中國人壽旗下的中國人壽財產(chan)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據了解,大多數不誠實被執行人的具體(ti) 行為(wei) 是其他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能力。
2015年7月2日,執行法院為(wei)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人民法院是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人民法院。人壽保險孝感分公司應賠償(chang) 原告38.13416萬(wan) 元,但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表明,分公司均未履行。
10月9日,中國人壽最近發布了一份失信記錄,法院裁定中國人壽財產(chan) 保險龍岩市中心分公司有限公司強製機動車第三方責任保險原告陳建團的車輛維修、配件費、拖車費、車輛維修及配件費、租車費共計10萬(wan) 餘(yu) 元,但支行未及時支付。
事實上,不僅(jin) 中國人壽被列入不誠實的黑名單。調查發現,中國太平洋保險六家分公司也在失信名單中。
保險法律師陳失信,保險法律師陳偉(wei) 濤表示,他接觸最多的是財產(chan) 險案件和交強險交通強製保險案件數量最多。全國每天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大多數基層人民法院都成立了專(zhuan) 門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近年來,各基層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超過200起,因此保險公司交強險案件失信比例較大。
根據公共信息,實時更新的不誠實被執行人名單將同時通知政府有關(guan) 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ye) 協會(hui) 。有關(guan) 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格認定等方麵對不誠實被執行人進行信用處罰。
調查發現,失信名單不是永久性的。陳偉(wei) 濤表示,根據不誠實被執行人的規定,當不誠實被執行人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確定義(yi) 務,或者與(yu) 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或者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確定義(yi) 務,與(yu) 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終止執行的,可以申請撤銷其黑名單。
保險公司很少故意失信
至於(yu) 保險公司不賠償(chang) 的不誠實現象,保險法律師李偉(wei) 表示,在保險行業(ye) ,法院判決(jue) 或調解的案件很少故意不賠償(chang) 。在每個(ge) 案件中,隻要申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索賠權益,保險公司就會(hui) 按照公司的索賠程序進行賠償(chang) 。由於(yu) 案件複雜,保險公司案件數量多,索賠無法及時到達,這是保險公司失信黑名單的原因之一。
對此,陳偉(wei) 濤表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後,保險公司內(nei) 部難以處理執行費等費用,保險公司在賠償(chang) 過程中與(yu) 法院和執行申請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對於(yu) 中國人壽賠償(chang) 流程,致電中國人壽客戶服務詢問,對方表示不清楚公司內(nei) 部賠償(chang) 程序後的法院判決(jue) ,但客戶保單事故賠償(chang) 流程是客戶向保險公司提供索賠信息,有關(guan) 部門審查,索賠時間約兩(liang) 個(ge) 月。
對此,保險法律師李偉(wei) 表示,保險公司收到法院判決(jue) 文件後,理賠部門應收集整個(ge) 案件的證據照片,上傳(chuan) 公司內(nei) 部理賠係統,然後會(hui) 計人員根據法律文件重新審核計算理賠金額,製作理賠計算書(shu) ;然後報公司和上級公司領導批準。經批準後,理賠部門應將理賠金額支付財務轉賬。
然而,陳偉(wei) 濤表示,事實上,保險公司在賠償(chang) 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這也將導致保險公司被列入不誠實黑名單的原因之一。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公司經理說,他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過類似的情況。他說,法院有可能判決(jue) 保險公司承擔的某些項目費用在保險公司係統中沒有,所以保險公司通過係統現有項目支付賠償(chang) ,但部分賠償(chang) 金額與(yu) 法院判決(jue) 信息不對稱,導致法院查款時誤解。
李偉(wei) 解釋說,一些保險公司在向法院付款的過程中,會(hui) 對賠償(chang) 進行分類和分期付款,導致法院查款困難或收款金額不一致,導致申請人或法院誤導保險公司未履行判決(jue) 義(yi) 務。
有時候,如果申請人不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缺乏信任,在與(yu) 保險公司沒有充分溝通的情況下產(chan) 生各種誤解,他會(hui) 向法院申請強製賠償(chang) 。李偉(wei) 說。
此外,保險法律師陳偉(wei) 濤表示,保險公司也可能因法律文件和證據材料傳(chuan) 遞不及時而延遲賠償(chang) 。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公司經理表示,保險公司應在付款前與(yu) 法院溝通,確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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