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為(wei) 進一步深化金融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加強對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監督,促進保險資產(chan) 管理行業(ye) 的高質量發展。中國銀行業(ye) 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修訂了《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管理暫行條例》,形成了《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管理條例》)。
1、修訂《管理條例》的背景是什麽(me) ?
答:2004年發布《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2011年、2012年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有關(guan) 規定的通知》和《關(guan) 於(yu) 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共同構成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機構監督製度,自運行以來。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開業(ye) 運營,通過發行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總資產(chan) 約18.72萬(wan) 億(yi) 元。作為(wei) 保險資金的核心管理者,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已成為(wei) 中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參與(yu) 者。
十多年來,我國金融市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金融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的深化,對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發展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監管規章製度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後、衝(chong) 突、差距等問題,需要修訂和改進。
修訂《管理條例》的總體(ti) 原則是什麽(me) ?
答:一是堅持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金融改革發展的有關(guan) 精神,落實重大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包括新的資產(chan) 管理規定。
第二,堅持以問題為(wei) 導向。考慮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當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方向,全麵梳理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發展需求和原規定的滯後缺陷,提高針對性。
三是體(ti) 現市場化、專(zhuan) 業(ye) 化改革的方向。重點修訂股東(dong) 資格、高管資格、業(ye) 務規則等關(guan) 鍵環節的監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後監管。
四是全麵加強監督。細化監管要求,明確違規行為(wei) ,完善監管手段機製,加強對違法行為(wei) 的製約和處罰。
《管理條例》的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答:《管理條例》共有7章、85條,大幅修訂了章節結構和條款內(nei) 容。主要內(nei) 容:
首先,增加了公司治理的特殊章節。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從(cong) 總體(ti) 要求、股東(dong) 義(yi) 務、激勵約束機製、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獨立董事製度、董事要求、兼職管理等方麵明確要求,全麵加強公司治理監督約束。
二是將風險管理作為(wei) 風險管理體(ti) 係、風險管理要求、內(nei) 部控製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相關(guan) 交易管理、員工管理、風險儲(chu) 備、應急管理等方麵的特殊章節。
第三,優(you) 化股權結構的設計要求。貫徹國務院金融委員會(hui) 擴大對外開放的決(jue) 策和部署,平等對待國內(nei) 外保險公司作為(wei) 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股東(dong) ,不再限製外國保險公司持股比例的上限。此外,所有類型的股東(dong) 都明確並設定了統一適用的條件,並嚴(yan) 格對非金融企業(ye) 股東(dong) 的管理要求。
第四,優(you) 化業(ye) 務原則和相關(guan) 要求。原規定主要從(cong) 委托管理保險資金的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基本業(ye) 務原則。本修訂增加了委托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托管機製,提高資產(chan) 獨立性,禁止債(zhai) 務抵消,進一步明確禁止渠道業(ye) 務,並對銷售管理和謹慎管理提出要求。
第五,加強監督手段和非法約束。增加分級監督、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nei) 容,豐(feng) 富監督檢查方法和監督措施,增加非法檔案記錄、專(zhuan) 業(ye) 機構違法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
四、《管理條例》在實施擴大對外開放方麵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方麵,全麵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員會(hui) 辦公室發布的《取消境內(nei) 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總股份不低於(yu) 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25%以上的股份。《管理條例》不再限製外國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麵,建立國內(nei) 外股東(dong) 統一適用的股東(dong) 資格條件,不區別對待國內(nei) 外差異,有助於(yu) 更好地吸引國際優(you) 秀保險公司和資產(chan) 管理機構參與(yu) 中國保險資產(chan) 管理行業(ye) 的發展。
五、《管理條例》在促進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方麵有哪些思路?
答:一是明確機構功能定位。在機構定義(yi) 上,明確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以長期投資和穩定投資為(wei) 基礎,以實現資產(chan) 長期保值增值為(wei) 目的。在股權結構設計中,保險公司股東(dong) 整體(ti) 持股比例上限應適當降低,要求國內(nei) 外保險公司持有的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總股份不得低於(yu) 50%。在明確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應為(wei) 吸引各類股東(dong) 提供空間,包括優(you) 秀的海外保險公司和資產(chan) 管理機構。在業(ye) 務範圍內(nei) ,除委托保險基金外,豐(feng) 富保險資產(chan) 管理產(chan) 品業(ye) 務、委托其他中長期基金和合格投資者基金的表述,促進多元化發展。
二是加強對關(guan) 鍵崗位的管理。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特別是嚴(yan) 格加強董事長的資格要求。同時,近年來實施的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的監督實踐再次製度化,加強了公司風險管理人員的崗位要求。
第三,全麵填補製度空白。現行規定對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經營原則和風險管理缺乏相對係統和明確的規定。《管理條例》結合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和新資產(chan) 管理條例的要求,全麵完善了影響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發展的關(guan) 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了規則約束,指導保險資產(chan) 管理公司實現標準化經營。
第四,引導充分發揮監督的聯合力量。在明確分類監督理念、增加監督評級、違規記錄、財務狀況監測等監督手段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信息披露、外部審計和自律組織管理的作用,指導社會(hui) 監督,提高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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