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在資本的強勢介入之下,網絡互助平台日漸火爆。今年以來,平台數量暴漲,參與(yu) 各種網絡互助計劃的“會(hui) 員”也呈井噴之勢,目前已超過1000萬(wan) 。在網絡互助快速發展之時,虛假宣傳(chuan) 等不規範行為(wei) 也大行其道,“打監管擦邊球”、“承諾兌(dui) 付難兌(dui) 現”、“模式難持續”等質疑聲不絕於(yu) 耳。網絡互助的野蠻生長已引起保險監管機構的注意,保監會(hui) 發聲進行現場檢查,並將拒絕投資違規網絡互助平台的社會(hui) 資本進入保險業(ye) 。然而,如此恫嚇,並沒有讓部分網絡互助平台在虛假宣傳(chuan) 上止步,互助亂(luan) 象猶存。
互助平台迅速膨脹
對於(yu) 近期火爆的網絡互助平台,業(ye) 內(nei) 普遍的共識是,平台會(hui) 員人數進行分攤,會(hui) 員數量越多分攤金額越低。因此,無論是哪個(ge) 平台哪種賠付方式都在盡力拉人頭入會(hui) ,用戶規模成為(wei) 關(guan) 鍵。
今年以來網絡互助平台成長速度更為(wei) 驚人,如今年5月上線的水滴互助用戶量如今已破157萬(wan) ,上線百天即稱已實現用戶量過百萬(wan) ;今年7月上線的眾(zhong) 托幫,其官網數據顯示加入計劃的用戶已超310萬(wan) ,稱用戶數量破百萬(wan) 僅(jin) 用了55天。
對於(yu) 網絡互助的風險,保監會(hui) 也披露,違規互助平台嚴(yan) 重誤導消費者,承諾賠付難以兌(dui) 現,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互助平台的風控措施並不完善,容易誘發金融風險,如並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及相應風險控製能力,其資金、道德和經營風險難以管控,特別是目前部分網絡互助通過各種商業(ye) 營銷手段迅速積累大量會(hui) 員,涉及麵廣,社會(hui) 影響大,外溢風險不容忽視。
大多數互助平台選擇托管給商業(ye) 銀行進行第三方資金托管,由銀行定期出具監管報告並公示賬戶情況,如17互助、通信互助等;還有平台與(yu) 公募基金合作,如水滴互助將資金托管到中國社會(hui) 福利基金會(hui) ,由雙方共同監管;此外,還有平台與(yu) 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易寶支付合作,由平台為(wei) 每位會(hui) 員開通專(zhuan) 屬錢包,如壁虎互助。
低門檻高保障成利器
保監會(hui) 指出,目前有些網絡互助平台已經開始整改,但仍有部分平台還存在誤導宣傳(chuan)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承諾責任保障等突出問題。另外,對於(yu) 定位為(wei) 公益慈善組織的互助平台,應主動明確告知捐助者“捐助是單向的贈予行為(wei) ,不能預期獲得確定的風險保障回報”。
通過對現有網絡互助平台的體(ti) 驗,
而大多數網絡互助平台在宣傳(chuan) 方麵,仍在強調“門檻低、保障高”。如斑馬社就在官網首頁打出“門檻低、保障高,專(zhuan) 業(ye) 保險團隊+精算師+技術支撐”的口號,其上線的“糖友互助計劃”,打出“不管是否罹患糖尿病,均可加入保障,19元加入,最高保障30元”的宣傳(chuan) 口號。對此,有業(ye) 內(nei) 人士分析稱,互助平台的門檻並不高,從(cong) 類似平台大量湧現的現狀來看,該行業(ye) 的競爭(zheng) 日趨白熱化,獲取用戶的成本上升,平台為(wei) 了獲取用戶求生存不得不打“擦邊球”。
但實際上其未基於(yu) 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jia) 和費率厘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也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嚴(yan) 格監管,在賠償(chang) 給付能力和財務穩定性方麵沒有充分保證,難以實現持續運營。一旦發生風險事件,平台自身並不承擔給付責任,無法保證兌(dui) 現承諾賠付的金額。同時消費者還可能麵臨(lin) 個(ge) 人隱私泄露、糾紛爭(zheng) 議難以解決(jue) 等風險。
“水滴互助”被約談
保監會(hui) 近日表示已約談水滴互助,這讓一直未被納入監管體(ti) 係的網絡互助保障領域成為(wei) 焦點。對此,水滴互助回應稱,已積極推動監管意見落地,對各產(chan) 品的介紹文案進行優(you) 化與(yu) 升級,並在官網首頁告知會(hui) 員們(men) “水滴互助不是保險”。
據了解,今年9月,保監會(hui) 約談了國內(nei) 幾家規模比較大的互助保障平台,並給予水滴互助相關(guan) 的監管建議。
事實上,“水滴互助”曾經私下修改公約事項也鬧得沸沸揚揚,在未經公示、未經投票、未經告知的情況下,平台擅自修訂了會(hui) 員公約,將互助金“定額給付”改為(wei) “醫療給付”,將給付對象由“付給互助會(hui) 員”改為(wei) “給付給醫院”。
有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類似於(yu) “醫療給付”等的保險約束條款,在保險業(ye) 無可厚非,但完全不能適用於(yu) 網絡互助,反而是對會(hui) 員權益的侵犯。另外,這種不公開、不透明的行為(wei) ,不僅(jin) 損害了會(hui) 員權益,還違背了作為(wei) 一個(ge) 公共契約維持者的行為(wei) 準則,更是公然挑戰了互助契約精神的底線。據了解,在平台用戶的強烈要求下,10月28日出台的新公約修正了此前的內(nei) 容。這也再次表明了契約精神對於(yu) 網絡互助的重要程度。
經營持續性存疑
在保險業(ye) ,與(yu) 網絡互助相似的有互助保險,不過,由於(yu) 市場條件不完善,互助保險在國內(nei) 發展較為(wei) 緩慢。目前,國內(nei) 僅(jin) 有一家相互保險公司,即2005年成立的陽光農(nong) 業(ye) 互助保險,由於(yu) 受到地域、業(ye) 務範圍限製,這種模式一直沒有得以推廣。不過,兩(liang) 年前新“國十條”釋放出了信號,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險,直到2015年初,保監會(hui) 發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市場才認為(wei) 互助保險真正迎來拐點。目前,已有眾(zhong) 惠財產(chan) 相互保險社、匯友建工財產(chan) 相互保險社和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獲準籌建。
“如今的網絡互助平台多是‘創業(ye) 型’公司,其風控能力較弱。同時,互助的經營主體(ti) 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部分經營主體(ti) 的持續經營能力和財務穩定狀況存在隱患,消費者可能麵臨(lin) 資金安全難以保證、承諾保障無法兌(dui) 現、個(ge) 人隱私泄露、糾紛爭(zheng) 議難以解決(jue) 等風險。”有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對於(yu) 互助會(hui) 員來說,因為(wei) 風險到來的過程跨度周期很長,平台運營的時間越長,會(hui) 員年齡增長,得病的風險概率也在增加,將給平台帶來極大的運營風險。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表示,非保險公司的市場主體(ti) 經營保險的行為(wei) 是法律予以禁止的,這些沒有納入監管的商業(ye) 行為(wei) 對消費者而言,所繳費用是否安全,發生事故後是否能及時理賠,都是風險。也有保險專(zhuan) 家指出,保監會(hui) 在今年10月正式對外發布的《互聯網保險風險專(zhuan) 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指出,
專(zhuan) 項整治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ye) 務,互聯網企業(ye) 未取得業(ye) 務資質依托互聯網以互助等名義(yi) 變相開展保險業(ye) 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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