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日前印發《流動就業(ye) 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業(ye) 務經辦規程》,適用於(yu)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ye) 時跨製度、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的業(ye) 務經辦。該規程將於(yu) 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程,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到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guan) 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ge) 人賬戶資金,生成並出具參保(合)憑證。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ye) 後,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ye) 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並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xie) 《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申請表》,並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guan) 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與(yu) 轉出地經辦機構聯係,生成並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聯係函》。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係函》之日起的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相關(guan) 轉移手續,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ge) 人賬戶餘(yu) 額後的15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相關(guan) 接續手續。規程明確,進城落戶農(nong) 民和流動就業(ye) 人員參加新農(nong) 合或城鎮(城鄉(xiang) )居民等基本醫療保險的信息,應連續計入新參保地業(ye) 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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